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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有效期限为自签发之日起至预售商品房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计划竣工日期后一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申请领取《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方可进行预售。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2425条;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720修正)第3条;
  4、《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4条;  

5.审批条件

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具备下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前应当向市住建局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1、已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2、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5、形象进度达到:七层以下(含七层)项目,应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项目,应已完成三分之二(且不少于七层)的结构工程。(《关于调整我省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粤建房字[2001]2号);

6、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与合理工期相符。合理工期=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层(地下室工程)+5/层(主体工程);
  7、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8、预售商品房项目及其土地使用权未设定他项权。(《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6条)

6.申请资料

说明: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和申办预售许可的时间间隔需达到或超过合理工期,否则不予受理。

合理工期计算方式:30天(地基基础工程)+30/层(地下室工程)+5/层(主体工程)。

20071231前已向建设局申办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在办理预售许可的时候,不受合理工期的限制。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注:申报表已于2011610修改,请在东莞建设网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

注:填写项目手册第十“项目预售、现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第十一“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备案表”、第十二“项目预售、现售楼宇办证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提交建设局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和营业执照(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资质证书已过期的,可提交在我局受理期限内的资质证书延期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原件和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区项目同时提交其附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及预售款专用帐户印鉴卡(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办好预售款监管的可提交办理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8、经市交易所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注:申报住宅预售的提交原件一式三份,经我局确认交楼标准样板房登记表内容后退还两份;非住宅的提供复印件。

 

9、《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原件,或经我局盖章确认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样板复印件(非住宅的不需提供)

:样板原件提交一式二份,经我局备案后退回一份,公示于销售现场。

 

10、商品住房项目提交:东莞市物价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原件,《东莞市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原件(加盖市物价局备案章),以及相应的价格备案电子文件。

 

11、商品房销售方案一式两份;

注: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按要求填写,装订成册;方案示范文本于201112月修改,请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12、房地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申报住宅现售的还需提交加盖相关部门印章的《建设项目(幢)地址明细表》复印件;

注:用彩笔在图上标出本次申请预售商品房的位置,对于在本图内已经办理销售的楼宇用其他颜色区别标出;项目规划总平面图上需盖有市规划局印章和市住建局备案章,否则不予受理。

 

13、已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原件和经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及建筑设计统一说明复印件;

注:单体分层平面图(建施图)需有市规划局印章,否则不予受理;《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房屋分层图必须与市规划局批准的预售商品房单体分层平面图相符。

 

14、预售商品房的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复印件(原件核对),附: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或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委托协议和服务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要求与物业公司签署,加盖双方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号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受理后,在已定时间内派2名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

3、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申报表.doc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