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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延期、遗失补证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许可延期、遗失补证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重新签发《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有效期限为两年。预售商品房若在有效期内未能销售完毕,房地产开发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携《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到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申办延期手续。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预售人自签订项目转让合同之日起,应当停止预售商品房;受让方未换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4.设定依据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一、申请预售许可证延期的,提交: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

注:填写项目手册第十“项目预售、现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未销售部分)、第十一“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备案表”、第十二“项目预售、现售楼宇办证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提交建设局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预售楼宇建设、销售情况表》一式二份(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原已领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式两份);

5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201111日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如果其销售数量不足预售许可核准数量50%的,必须按要求将剩余商品住房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并提交:东莞市物价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原件,《东莞市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原件(加盖市物价局备案章),以及相应的价格备案电子文件。

 

二、申请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的,提交:

1、补发《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刊登遗失声明超过一个月的《东莞日报》;

注:需提交整版报纸原件,否则不予受理。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换发新的《广东省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对不同意的,将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预售楼宇建设、销售情况表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