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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预售许可证延期的,提交: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延期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
注:填写项目手册第十“项目预售、现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未销售部分)、第十一“项目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使用情况备案表”、第十二“项目预售、现售楼宇办证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提交建设局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申请表》和《预售楼宇建设、销售情况表》一式二份(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原已领取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一式两份);
□5、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2011年1月1日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如果其销售数量不足预售许可核准数量50%的,必须按要求将剩余商品住房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并提交:东莞市物价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原件,《东莞市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原件(加盖市物价局备案章),以及相应的价格备案电子文件。
二、申请预售许可证遗失补发的,提交:
□1、补发《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申请报告;
□2、《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刊登遗失声明超过一个月的《东莞日报》;
注:需提交整版报纸原件,否则不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