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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在预售款监管协议书或印鉴卡、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等资料上签注意见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在东莞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项目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必须接受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监理。

4.设定依据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第八条 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预售人在商品房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预售人有多个商品房预售项目的,应当分别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三十一条 预购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将商品房预售款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凭银行出具的存款凭证,向预售人换领交款收据。

    第三十二条 预售的商品房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收存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 预售人申请商品房预购销合同登记时,应当同时附送银行出具给预购人的首期商品房预售款存入专用帐户的凭证。

  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银行应当按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核准同意支付的数额拨付。

5.审批条件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条

第六条 预售商品房时,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时间;(六)已在项目所在地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八条 主管部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要求预售人提交施工进度方案、投资计划和资金来源等材料,通过实地考察和分析,核准项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的合理性。主管部门能证明其不合理的,应当责令预售人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内的款项,在项目竣工之前,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预售人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前需向主管部门进行申请.

6.申请资料

一、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复印件(仅要求复印标准合同第一部分)

3、印鉴卡原件(卡上应填写好账号等信息;如开户银行要求在签署监管协议后方给予加盖印鉴的,申请单位可提交申请书,在完成签署监管协议后再提交本项资料)

注:1、每个监管账户监管的预售楼宇应属于同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

2、需在预售许可证增加本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可与此事项同时申请(在收件时分两个事项办理),请按照预售许可证变更指南中的“申请预售款专用帐户变更(或增加)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支票(填写好收款单位、出票日期的年、月等,并注明不得背书转让);

2、监管账户的银行对帐单原件(打印日期在交件前五个工作日内);

3、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文件(方案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fgkysk@tom.com);

4、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款支付工程款时提供,并在平面图中标明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楼宇及各楼宇当前建设情况。)

 

三、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1、《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

注: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3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使用日期。

4拆迁安置落实证明;

注:属于有拆迁安置情况的房地产项目要求提供,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确认;如没有涉及拆迁安置的,由开发企业说明情况,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确认。

5、同时办理原监管账户印鉴变更的,请提交以下第四项“变更印鉴卡” 的第2项资料;

注: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的,可提供现售证复印件替代上述234项资料。

 

四、变更印鉴卡:

1、变更印鉴情况说明;

2、银行变更预留印鉴的相关资料:

1)监管账户原印鉴卡复印件;(2)新的印鉴卡原件(卡上已填写账号等信息);(3)银行更换(变更)印鉴申请书。

 

五、申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等级: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企业监管等级申报表》;

2、申请A级监管的,还需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

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东莞市住建局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申请资料一式两份)。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核查项目现场,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在监管协议书、请款凭证上盖章,申请取消监管的,出具同意取消监管意见书。信誉监管(A级)即来即办、常规监管(B级)和特别监管(C级)在6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同意用款申请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取款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企业应将审批结果转送到项目所在地的城建办。

注:本事项采取并联审批:1)申请材料一式二份,直接报送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A级监管企业即来即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结后,企业送一份申请材料到镇街规划建设办(局)备案);BC级监管企业由市镇二级建设主管部门并联审批,合共需时6个工作日办结。(2)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后,开发企业(含ABC级企业)必须在1个工作日内送1份申请材料到项目所在地规划建设办(局)。未及时送规划建设办(局)审查而影响预售款申请事项办理的,由企业负责。(3)规划建设办(局)收到材料后,应在4个工作日内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开发管理科提供书面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可用传真件,房管科传真号:22671079)。超过审查期限,规划建设办(局)未能出具审查意见的将视为同意申报事项。(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申报材料后,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办结完毕(此期间未收到规划建设办(局)审查意见的,我局不予提前办结)。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6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http://www.dgjs.gov.cn/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