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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账户
□1、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复印件(仅要求复印标准合同第一部分)
□3、印鉴卡原件(卡上应填写好账号等信息;如开户银行要求在签署监管协议后方给予加盖印鉴的,申请单位可提交申请书,在完成签署监管协议后再提交本项资料)。
注:1、每个监管账户监管的预售楼宇应属于同一份《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总包合同)。
2、需在预售许可证增加本预售款专用账户的,可与此事项同时申请(在收件时分两个事项办理),请按照预售许可证变更指南中的“申请预售款专用帐户变更(或增加)的”,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二、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
□1、《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支票(填写好收款单位、出票日期的年、月等,并注明不得背书转让);
□2、监管账户的银行对帐单原件(打印日期在交件前五个工作日内);
□3、商品房预售款使用方案及其相关证明文件(方案报纸质文档、电子文档各一份。电子文档发送到邮箱fgkysk@tom.com);
□4、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款支付工程款时提供,并在平面图中标明监管账户对应的预售楼宇及各楼宇当前建设情况。)
三、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
□1、《取消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申请表》;
注:需加盖相关部门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3、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使用日期。
□4、拆迁安置落实证明;
注:属于有拆迁安置情况的房地产项目要求提供,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确认;如没有涉及拆迁安置的,由开发企业说明情况,由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加注意见并盖章确认。
□5、同时办理原监管账户印鉴变更的,请提交以下第四项“变更印鉴卡” 的第2项资料;
注:已取得《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书》的,可提供现售证复印件替代上述2、3、4项资料。
四、变更印鉴卡:
□1、变更印鉴情况说明;
□2、银行变更预留印鉴的相关资料:
(1)监管账户原印鉴卡复印件;(2)新的印鉴卡原件(卡上已填写账号等信息);(3)银行更换(变更)印鉴申请书。
五、申报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等级: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款企业监管等级申报表》;
□2、申请A级监管的,还需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