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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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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由市市住建局在《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表》及预售商品房广告式样上加盖备案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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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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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 。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预售人发布虚假广告和印发虚假宣传资料,欺骗和误导预购人,使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预售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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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条 第十九条 预售人发布预售广告时,应当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有误导、欺骗公众和不符合预售的商品房项目的内容,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第二十条 预售人发布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和印发的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预购人有权要求在商品房预购销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一条 预售人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该广告内容与项目不符时,应当责令其停止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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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以电视台、电台、报纸、户外广告牌、宣传单张、车身广告等方式发布的商品房预售广告,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市住建局备案(已办理确权登记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不在此备案范围)。 预售人发布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在预售广告中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编号和发证机关。 预售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不得出现融资、升值、投资回报、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有关承诺的内容。 预售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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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1、《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表》(一式两份); □2、广告经营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广告式样(文字或图片类广告使用复印件一式两份,影音类广告使用复制副本一式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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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受理机构:市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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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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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
1、市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由市市住建局在《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表》及预售商品房广告式样上加盖备案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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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即到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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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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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表格 |
东莞市商品房预售广告备案表.doc (点击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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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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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市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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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