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盖备案章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持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合同复印件;
□2、《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注:本次只需填写项目手册中第十五“项目转让记录”一式二份和提交第十六“附件”,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目录,放置在相应位置,同时提交电子文档;请在东莞建设网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3、受让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资质证书》复印件;
□4、受让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5、项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复印件;
□6、已变更开发单位的《房地产项目核准通知》。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三)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由市建设局在《东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上加盖备案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11.审批收费
无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