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事项名称 |
新型墙体材料认定 |
|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签发认定意见 |
|
证件有效期:1年 |
|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 |
|
4.设定依据 |
广东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科字[2005]9号第二条 各市、县建设部门要积极向当地政府领导汇报使用、发展和管理新型墙体材料的情况和上级的有关要求。要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要求,尽快建立健全市、县一级墙体材料革新管理机构,根据当地工程建设规模,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认真履行省政府《规定》中要求的各项职责,包括向社会宣传和负责贯彻实施省政府《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的法规和政策,负责编制当地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研制、生产、认定和推广应用工作,按规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组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工作的信息交流,研究解决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等工作。 |
|
5.审批条件 |
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墙材革新规定,符合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符合相关的产品标准,常用新型墙材品种执行标准: 1、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GB/T11968-2006技术要求 2、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239-2001技术要求 3、混凝土多孔砖: 符合JC943-2004技术要求 4、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8239-1997技术要求 5、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GB/T15229-2002技术要求 6、混凝土实心砖:符合GB/T21144-2007技术要求 7、建筑隔墙用轻质条板:符合JG/T169-2005技术要求 8、其它新型墙体材料品种的认定,参照其产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标准或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要求。 |
|
6.申请资料 |
□1、《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产品使用说明书; □4、产品执行的标准;
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标准只提供标准编号和名称,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需提供原件; □5、一年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的抽检合格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注:申请单位提供的所有资料均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所提供的文字资料须用A4纸打印。 |
|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
|
8.审批决定机关 |
|
|
9.审批程序 |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符合条件的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签发认定意见。 注:申请人对项目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10.审批时限 |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 |
|
11.审批收费 |
无 |
|
12.审批表格 |
|
|
13.年审或年检 |
|
|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墙改节能办 电话:22621660;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
|
15.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