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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二份;
应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办理:需采用建设局统一表格,参建各方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可以私章代替)、盖法人公章(签字盖章齐全);如同一规划许可证已备案部分单体工程,所剩的面积应不少于本次备案的单体工程面积;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备案工程包含的电梯数量。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整理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要求签字盖章齐全(签字必须由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代表亲笔签名,不可打印),盖法人公章,总监注册章应在有效期内。竣工验收报告中所列的工程建设规模应等于或少于规划许可证所注明的建设规模,若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证所列面积的,须与施工许可证所列建筑面积基本一致;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各单位签署日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一致。若各参建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的,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准变更文件;若属参建单位主体变更的,需先变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
2、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原件);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应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
3、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1)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由环保部门出具;环保验收文件应有编号、有验收人员名单;工程名称、地址、建筑规模应与规划许可证或本次提交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基本相一致;环保验收时间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基本相一致。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被抽检的工程必须提供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以供查证,如登陆省公安消防总队网站(www.gdfire.gov.cn)查询《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消复查意见书》,方可办理。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应为合格,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应基本相一致。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中“设备使用地点”应与本次提交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所述的工程名称基本相一致。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签字盖章齐全,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保修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或不填);(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或不填);(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或不填);(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本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5、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注: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详见“相关表格”) 填写,否则不予办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住建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
□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暂代证原件;
□六、自2011年7月1日后完工的工程,需提交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单栋工程《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三个阶段)、《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三个阶段)和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我局将依照评价结果和东建市〔2011〕56号文规定的加分(扣分)标准,同步对企业履约行为作出加分(扣分)处理。
注:1、以上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除外)应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格式(粤建管字[2003]120号),并按要求签字、盖章齐全;
2、以上文件应按《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册》(东建[2004]72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文件管理的通知》(东建[2006]2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装订;
3、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
4、所提供的备案文件要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除施工许可证外,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