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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签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一式六份)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1019施行)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三、《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通知》(建办建[200018号)“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建设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格式,现将表格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此格式统一印制。”

5.审批条件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建设部令第2号,20091019施行)

第八条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

第七条 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㈠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㈣电气系统、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㈤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主席令 第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51日起施行。

三、公安部令106号《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51日起施行。19961016发布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四、粤建质函[2010]273号文《关于明确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省住建局、省分安消防总队)

五、东建市〔201156号文《关于印发《东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商履约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6.申请资料

□一、《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原件一式二份;

应符合以下条件,否则不予办理:需采用建设局统一表格,参建各方均应由法定代表人签名(不可以私章代替)、盖法人公章(签字盖章齐全);如同一规划许可证已备案部分单体工程,所剩的面积应不少于本次备案的单体工程面积;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备案工程包含的电梯数量。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整理要求: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附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原件);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报告》、《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均要求签字盖章齐全(签字必须由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的各方代表亲笔签名,不可打印),盖法人公章,总监注册章应在有效期内。竣工验收报告中所列的工程建设规模应等于或少于规划许可证所注明的建设规模,若建筑面积少于规划许可证所列面积的,须与施工许可证所列建筑面积基本一致;竣工验收日期以及各单位签署日期应与《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所注明的验收日期一致。若各参建单位名称与施工许可证不符的,属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准变更文件;若属参建单位主体变更的,需先变更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办理;

 

2、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1)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2)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3)工程合同价款拨付情况说明(原件);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应写明建设单位是否已经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并注明工程合同总价、已付款数额、已付款占合同总价百分比,加盖双方法人单位公章。

 

3、相关部门的验收证明:

□(1)环保部门出具的准许使用文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环保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由环保部门出具;环保验收文件应有编号、有验收人员名单;工程名称、地址、建筑规模应与规划许可证或本次提交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基本相一致;环保验收时间与工程竣工验收时间应基本相一致。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未被抽检的工程必须提供备案编号及验证码以供查证,如登陆省公安消防总队网站(www.gdfire.gov.cn)查询《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抽查结果为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提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竣工验收消复查意见书》,方可办理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应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验收意见应为合格,工程建设规模、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应与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上的应基本相一致。

 

□(3)项目包含电梯工程的,提交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的电梯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指《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如果申请备案的项目不包含电梯工程,申请单位须在备案表中注明;《东莞市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中“设备使用地点”应与本次提交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所述的工程名称基本相一致。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应符合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办理:签字盖章齐全,法定代表人签字、盖单位公章,保修年限不得低于以下规定:(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地下室防水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装修工程为2年;(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或不填);(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或不填);(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或不填);(7)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本约定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5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原件)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注:均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住宅质量保证书应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填写要求”(详见“相关表格”) 填写,否则不予办理。

 

□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报市住建局办事大厅三号窗口;

 

□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书;

 

□五、项目经理(建造师)暂代证原件;

 

□六、自201171日后完工的工程,需提交由建设单位出具的单栋工程《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三个阶段)、《东莞市建设工程监理企业履约阶段评分表》(三个阶段)和在竣工验收后出具的《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承包商单项合同工程履约评价报告书》。
    我局将依照评价结果和东建市〔201156号文规定的加分(扣分)标准,同步对企业履约行为作出加分(扣分)处理。

 

注:1、以上文件(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除外)应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统一用表》的格式(粤建管字[2003]120号),并按要求签字、盖章齐全;

2、以上文件应按《东莞市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档案册》(东建[2004]72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工程施工技术档案文件管理的通知》(东建[2006]2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装订;

3、备案表及备案文件内容严禁涂改;

4、所提供的备案文件要求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复印单位公章,除施工许可证外,应提供原件核对后退回。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由市住建局出具《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在《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一份,并退回项目经理(建造师)证。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市住建局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单位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即到即办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相关表格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市场科  电话:22671660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