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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竣工工程因建设单位名称变更或工程名称变更、工程地点变更,需变更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内容的,提交:
□1、建设单位关于建设单位名称变更或工程名称变更、工程地点变更的申请报告;
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2、原领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注:一式四份,不含市住建局、质监机构存档的两份。
□3、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注:如不能提供的,审批时限为3个工作日。
□4、已变更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5、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还应提交建设单位名称变更证明文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二、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注栏内容变更的,提交:
□1、建设单位关于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备注栏内容变更的申请报告;
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2、原领取的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原件;
注:一式四份,不含市住建局、质监机构存档的两份。
□3、变更备注栏内容的相关证明文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三、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遗失补发的,提交:
□1、补发证书申请报告;
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办理。
□2、刊登遗失声明超过一个月的《东莞日报》(报纸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