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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现场检查申报指南
 

1.事项名称

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现场检查申报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出具《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意见书》和《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证件有效期:样板房撤销后止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主管部门发现样板房现场与该项目《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不符时,应当责令开发企业按《登记表》的要求整改样板房。开发企业向预购人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

4.设定依据

  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十七条;

5.审批条件

  样板房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申报表》(一式一份)
  □2
《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3、经市规划局审定、住建局备案的房地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在图上用彩笔标出样板房的位置和以该样板房作交楼标准的商品房;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由房管科、质监站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出具《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意见书》和《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