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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现场检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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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由市住建局出具《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意见书》和在《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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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样板房撤销后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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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 。主管部门发现样板房现场与该项目《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不符时,应当责令开发企业按《登记表》的要求整改样板房。开发企业向预购人交付的商品房达不到样板房标准的,必须无条件进行整改,直至达到样板房标准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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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1、《广东省商品房预售管理条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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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样板房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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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1、《东莞市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申报表》(一式一份); □2、《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
□3、经市规划局审定、住建局备案的房地产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在图上用彩笔标出样板房的位置和以该样板房作交楼标准的商品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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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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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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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由房管科、质监站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出具《商品住宅工程交楼标准样板房检查意见书》和在《样板房装修标准、设备情况登记表》上加盖公章。 对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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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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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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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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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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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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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