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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转现售备案
 

1.事项名称

商品房现售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东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5.审批条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商品房预售转现售申请表》一式二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注:申报表已于2011610修改,请在东莞建设网下载、使用最新版本

 

2、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原件)或《东莞市商品房建设准建证》复印件;

注:填写项目手册第十“项目预售、现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表”、第十二“项目预售、现售楼宇办证情况登记表”;填写完成后,一份补充到企业的项目手册;另一份提交建设局存档;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3、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未届满的提供原件、复印件,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提供复印件;

4、《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

5、《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复印件;

6、供水、供电、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证明文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使用日期(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7201111日前已领取预售许可证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如果其销售数量不足预售许可核准数量50%的,必须按要求将剩余商品住房向市物价局申报价格备案,并提交:东莞市物价局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回执原件,《东莞市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表》、《房价外向购房者代收代缴的收费项目及其标准和依据》原件(加盖市物价局备案章),以及相应的价格备案电子文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东莞市住建局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

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对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由市住建局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东莞市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书》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0.审批时限

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