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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指南
 

 1.事项名称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包括: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含建筑业生产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三个副本(特级十二本)。

企业因经营需要申请增加资格证书副本数量的,应持增加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副本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最多增加三本(特级不超过六个副本)

证件有效期:《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市住建局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5.审批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七)选择总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不再申请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即可承揽专业承包工程。

(四十三)《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在《规定》实施后其资质证书暂不统一换发,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对特级资质以外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进行修订,在新的标准颁布实施前,原资质证书继续有效。
  在过渡期内,暂按以下规定执行:施工总承包企业申请的专业工程类别资质不超过5项,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选择专业承包序列某一类别资质作为本企业主项资质的,可申请不超过5项的专业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序列的各类别资质,不得增项总承包资质;达到资质标准的,可以申请不超过现有主项资质等级的总承包资质,但须将总承包资质变更为主项资质,且主增项资质符合前款要求;
  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

 

三、《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133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的许可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包括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资质)的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具体条件见“相关表格”: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3、《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实施问题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133号)

 6.申请资料

说明:

1、为建立和完善本市施工企业人员数据库,我局于2010-10-8起正式开通资质核准的网上填报系统,凡本市施工企业(包括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企业、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在向我局提交资质申请书面资料前,必须登陆“东莞建设网-资质申请-<新申请>/<资质补登>”进行网上填报,核实无误提交,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具体做法如下:

1)向我局办理的首次申领资质及资质重新核定的施工企业:企业需登陆“东莞建设网-资质申请-<新申请>”注册企业帐号和密码,进行网上填报,核实无误提交。企业在取得资质证书后,继续凭此帐号和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网上填报《信用管理手册》,本次填报必须与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和人员证件相一致。

2)向我局办理的申请增项资质或资质证书延续的施工企业:

已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必须用《信用管理手册》的(或已填报资质申请系统)的“企业帐号、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资质申请-<新申请>”;未申领《信用管理手册》的企业,则需注册企业帐号和密码登陆(企业申领《信用管理手册》时将继续使用该帐号和密码)(或已填报资质申请系统的)。登录后进行网上填报,核实无误提交。

2、注意事项:

1)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但最多不得超过5项。总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增项劳务分包资质。专业承包企业可以申请增项专业承包资质,主项和增项一共不得超过5项。专业承包企业不得申请劳务分包资质。劳务分包序列企业只能申请本序列内劳务类别资质。

2)资质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人员专业是按照职称证或学历证上载明的专业认定。

3)企业申报的资质条件应满足申请资质中标准要求的最高值。

4)企业申请增项时,企业所剩余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应满足原有的和本次申请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值。企业有多项资质的,应同时满足各项资质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的最低值,其相同注册人员和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因此,企业在填报增项申请时,其网上填报的内容必须包括企业原有资质及本次申请增项的资质,所有填报的人员、设备等内容必须满足企业原已有资质所需具备的资质条件和人员要求,同时也需达到本次拟增项的资质条件和人员要求。企业本次提交的资质申报书面资料须符合本次申报增项资质的资质标准要求。本次资质申请通过后,网上新填写《资质申请表》的内容将覆盖替代企业原网上填报的《资质申请表》内容。

5) 注册建造师的专业适用范围请查阅〈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

6)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是指“经国务院人事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行业或中央企业、省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机构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和“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的资格证书”的人员。

3、企业提交资料时,所有证件原件,包括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所有申报人员相关职称证、注册证(资格证、注册回执)、安考证、岗位证应提交市住建局核查。提交的证件复印件需由办事窗口加盖原件核对章,原件由窗口扫描保存并交科室核验,原件经核验有伪造行为的,该证件将不予退回,我局将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作出处理。经核验未发现伪造嫌疑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对申请增项资质的,所有证件原件核验后即时退回。对书面资料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补充资料再次申报时,如原件核对未超过三个月的,无需重新提交原件核对,超过三个月的则须重新提交原件核对。

   2)对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人员职称证、注册证(资格证、注册回执)、安考证、岗位证等证件原件将在书面资料审查及人员现场核查均通过后退回;对书面资料审查意见为不通过、要求企业补正相关资料的,原件暂不予退回;对书面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要求企业领回资料重新申报的,连同证件原件及书面申报资料一并退回企业,企业重新申报时需一并提交原件。其他证件按以上第(1)点方式处理。

4、申报资料中的人员职称证、注册执业证、安全生产考核证和企业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证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受理。

 

一、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资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升级,以及原暂定资质的重新核定,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说明:

1如申请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专业部门资质的,每涉及一个专业部门,须另增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份、附件资料一套;此部分资质的审批由省建设厅实施

2、建筑业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是指在200791前由省建设厅和我局审批的建筑业企业(含劳务企业)暂定级资质,根据省住建厅《关于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348号)的规定,凡持有(暂定)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在20111231前按建设部令第159号令的有关规定和现行的审批程序申请重新核定。逾期不办理的,其资质证书自动作废。

□(一)网上填报后打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注:申请表须为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填报并提交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二)《东莞市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证件明细表》;

注:需本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本表所填人员按“第二册:人员资料”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附件资料一套(共三册,分别为“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

第一册:综合资料,包括: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申请增项、升级和资质重新核核定的需提交;企业可在资质审查意见公示结束后再将原件提交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增项、重新核定的需提交);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申请增项、升级的需提交);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申请增项、升级的需提交);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注:上述人员是否需提交职称证书以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为准。

 

8、如所申请资质对设备、厂房等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注:企业申报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时,配备的相应机具:
1)木工作业:圆锯机、平刨机、曲线锯、手电刨、手动冲击钻、微型电钻。
2)砌筑作业:砂浆搅拌机。
3)抹灰作业:砂浆搅拌机、纸筋灰搅拌机、地面压光机。
4)石制作作业:切割机。
5)油漆作业:手提式角向磨光机、电动刷、电动砂皮机、喷漆枪、电动喷浆机、手提式喷枪。
6)钢筋作业:钢筋弯切机、钢筋冷拉机(卷扬机)、电弧焊机。
7)混凝土作业:振动棒、平板振动器。
8)脚手架搭设:扭矩扳手。
9)模板作业:圆锯机、曲线锯、电钻。
10)焊接作业:交(直)流电弧焊机、电渣压力焊机、对焊机、氩弧焊机、CO2保护焊机。
11)水暖电安装:锥螺纹套丝机、扭矩扳手。
12)钣金作业:切割机(线切割、气切割、激光切割)、普通焊机、氩弧焊机、CO2保护焊机。
13)架线作业:手动或电动葫芦、牵引机、工程车。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增项、升级的需提交,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10、预拌混凝土企业还应提交以下资料:

□(1)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建设的意见(原件);
□(2)建构筑物的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3)建构筑物竣工验收报告(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环保验收核准意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1、对企业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12、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应提交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件(包括: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对应的“三类人员”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三类人员”资料:

说明:以下人员如已考试合格但并未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可提交网上打印的合格名单。

□①主要负责人安考证A证(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人);
□②项目负责人安考证B证(项目负责人的人数应与本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建造师人数一致);
□③安全生产专职人员安考证C证(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 特级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

注:上述三类人员不属于有职称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的,企业在网上填报资质申请系统时,应同时将上述人员信息填入《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中。

 

□④以上人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证明。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①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②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
□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④安全检查制度;
□⑤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⑥对分包单位管理及施工现场控制的要求和规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不需要提供此项);
□⑦设备(包括应急救援器材)安装(拆除)、验收、检测、使用、定期保养、维修、改造和报废制度;
□⑧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批制度;
□⑨安全技术交底相关规定;
□⑩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册:人员资料,包括: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注:资质等级标准要求配置的项目经理人数是指提交注册建造师的资料。对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核准时无注册证书的,必须提交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的证明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企业需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根据粤建市函[2011]348号文,项目经理证不再作为申办企业资质(包括新办、增项、升级)的有效证书,资质标准中三级资质以上项目经理核定由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含持有临时建造师执业证书人员)暂时代替。按照“建设部关于新设立建筑业企业注册建造师认定的函”(建市监函[2007]86号)规定“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须办理建造师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凭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出具的证明,作为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的依据。企业资质批准后,办理建造师注册手续。企业凭建造师注册证书领取企业资质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注:职称人员中担任技术负责人的,所提交的职称证需同时提交以下职称证的查询方式之一:

1、   职称证发证部门相关政府网站的查询途径;

2、   职称证书的发证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需附鉴定部门电话查询途径);

3、   人员档案中的《职称评审表》及职称发证部门的电话查询方式;

4、   企业可按《转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关于省外、市外来莞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东建办〔201115)文件(附件3)的要求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确认手续(职称证信息须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局网”上能查询相关信息)。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平安卡、身份证明、社会保险凭证(其中企业相关负责人出具的社会保险需含养老、工伤保险)。

注:企业申报劳务分包资质证书时,提交材料应注意:凡已按东建市[2009]25号《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报名参加“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培训”的企业,只需提交由“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出具的以企业为单位累计已培训合格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平安卡的人员名单(名单需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工种、等级),无需再按一人一证提交资料。按照规定一人持一证,相近专业可一人持双证,其他专业不得一人重复持证。相近专业包括木工与模板、砌筑与抹灰、钢筋与焊接、木工与油漆。

第三册:工程业绩资料(申请最低等级资质不需提供),包括:
1、工程合同、中标通知书;
2、符合国家规定的竣工验收单(备案表)或质量核验资料;
3、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反映技术指标要求的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

 

说明:

1、相关人员提交的职称证必须是人事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职称证。针对个人职称证书未能反映其资质所需专业要求的,由企业按照需要提供所学专业的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已反映的,可不提供毕业证书。提供了毕业证书的,需经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提供鉴证证书

2、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3、附件资料除社保证明提交原件外均为复印件,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5、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 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已具备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 类别或相近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申报材料除应提供首次申请所列全部材料外,申请除最低等级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的,还应提供第3点所要求的全部材料。

 

二、资质证书延续

说明:原则上是指在200791日后取得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请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申请表外,其他资料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1、网上填报后打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注:申请表须为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系统”上填报并提交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4、企业注册人员的注册证书。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申请资质、增项资质或劳务资质升级、资质重新核定的: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 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
、申请资质、增项资质的,自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

3、资料审查符合条件后,市住建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办公场所、人员现场到位核查;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布资质审查意见(包括现场核查结果)的公示。公示有效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4、对资料审查、办公场所检查、人员到位核查均符合条件的,由建设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二、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延续的: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 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
、资料齐全的自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审查意见;对申报资料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将说明理由。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地址有变更的需办公场所现场核查合格)。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三十七)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应该对许可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条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每年抽查率不应低于5%。 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财务报表、人员资料及业绩资料等与资质标准相关的资料,核查中发现企业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由资质许可机关通知 企业限期改正,整改期限不少于一个月,整改过程中企业应暂停新接工程、不得新申请资质。逾期不改的,由资质许可机关撤回其资质。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市场科  电话:22207989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预拌混凝土企业)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企业向建设部申报资质时,应按《关于按模板格式填报企业基本信息表电子文档的通知》(建市资函[2008]65号 )要求将企业基本信息表的电子文档填写完整,经省建设厅核对后随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

《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四十二)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界定
  1、涉及铁道方面的资质包括: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2、 涉及交通方面的资质包括: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 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航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通航建筑工程专业 承包企业资质、通航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上交通管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3、 涉及水利方面的资质包括: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建筑物基础处理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 业资质、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堤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水利水电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专业)企业资质、水工大坝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 质、水工隧洞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涉及信息产业方面的资质包括: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电信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电子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5、涉及民航方面的资质包括: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空管工程及航站楼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