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办事指南 >一般业务 >2号窗口  

  浏览字体: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包括本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1.事项名称

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包括本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变更后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证件有效期:《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注:1、属东莞市住建局核发资质的施工企业申请资质证书的变更须按本指南提交书面资料,由市住建局办理。

2、属省厅、住建部核发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证书的变更(不涉及企业名称的变更),企业须按本指南提交书面资料并按省厅要求在“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网上申报并提交后,由市住建局办理。

3、所有本市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不涉及企业名称的变更),企业须按本指南提交资料并在“粤建网—三库一平台”网上申报并提交后,由市住建局办理。

4、所有本市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属省厅、住建部核发资质的企业涉及企业名称的变更,需按省“粤建网—三库一平台指南”提交相关资料和网上申报并提交后,并向我局办理出具相关意见后,企业自行向省住建厅办理相关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4.设定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3、《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

4、《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5、《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办理建设类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办函[2008]204号办理。

6根据《关于“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建设及应用工作的通知(粤建办字[2009]38号)》、《关于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两项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纳入“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的通知(粤建质函〔2010710号)》,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上申报和到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5.审批条件

具体条件见相对应的《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6.申请资料

说明:1、从201111日起,本市企业向我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包括延期换证、变更等,核发资质部门为省厅、住建部)的企业,请上粤建信息网(http://www.gdcic.net),打开“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凭粤建通法人卡进入“在线申报事项”页面,按照系统提示,填报各自的申报内容。

2、人员资料要求原则上应与申报资质人员要求相对应,并按申报指南要求出具相关人员资料。以下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提供原件核对。

3、施工企业资料齐全的可一并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书面资料,相同资料只需提交一份。

 

一、资质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复印件;

注: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5、经变更的法人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6、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最新的股东情况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7、法定代表人的学历、职称证书复印件;

注: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法定代表人有学历、职称要求的需提交。

8、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或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9、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

 

(二)企业经理或负责人变更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复印件,或法人签名的任命书原件;

注:决议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企业经理(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企业经理(负责人)学历、职称证复印件;

注:资质等级标准中对企业经理(负责人)有学历、职称要求的需提交。
5、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企业经理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或考试合格证明;
6、企业负责人简历(以资质申请表中的简历模式);

注:需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要求本人签名、提交原件,否则不予受理
7、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
8、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原件。
 

(三)技术负责人变更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复印件,或法人签名的任命书原件;
注:决议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复印件;

注: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职称要求的需提交,施工企业需提交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
5、技术负责人学历复印件,施工企业还需提交东莞市人才服务中心鉴证证书复印件;

注:资质等级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有学历要求的需提交。

6、企业负责人简历(以资质申请表中的简历模式);

注:需含工作经历、办公电话、移动电话,要求本人签名、提交原件,否则不予受理
7、技术负责人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人事档案证明原件;

注:造价咨询企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监理企业须提交;

8、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或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9、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原件。

10、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
 

(四)注册资本变更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3、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5、造价咨询企业需提供:出资人的注册证书、人事档案证明、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原件;
6、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

 

(五)工商注册号变更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

 

(六)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租赁合同或产权证复印件;
4、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
 

(七)企业名称变更

说明: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及由省住建厅审批(核准,核发)的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变更事项由省住建厅负责上报和办理。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属省厅、住建部核发资质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的接收报告单位应为原核发资质的部门,且还需提交一份《广东省建设类企业资质变更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复印件;

注:决议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最新股东情况的核准通知书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4、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5、企业章程复印件;

6、经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决议应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7、所有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及原件。


(八)经济性质变更(即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工商局出具的企业性质变更证明材料复印件;
3、企业新章程复印件;
4、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内资企业被外资企业整体收购或收购部分股权,企业性质由内资企业变更为外资企业的,应提交经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后取得的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复印件;

外资企业由于外国投资者的退出,企业性质由外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应经商务主管部门注销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并提交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7、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原为外资企业无需提交)。

 

(九)其他信息变更(涉及:建立时间、开户银行、详细地址、主管部门、施工资质外资批准号、企业投资股东等)
1、申请报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及所有原件。

说明:企业若有除以上变更以外的变更事项,请提供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

(一)法定代表人变更:

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补申请表》一份;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任免文件、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复印件;

3、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所有原件。

 

(二)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1、申请报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补申请表》一份;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所有原件。

 

(三)企业名称变更

说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变更事项由省住建厅办理。
1、申请报告(报告的接收报告单位应为原省住建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补申请表》一份;

2、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所有原件。

 

(四)变更经济类型

1、申请报告、《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增补申请表》一份;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经变更的营业执照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3、原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和所有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
、资质证书变更资料符合要求的,自收到之日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对由省厅办理的市住建局加具意见;由市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可于事项办结后3个工作日可领取资证书;其中,办公场所变更的,由住建局网上发出办公场所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由市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单独办理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自收到之日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省厅办理的市住建局加具意见;由市住建局办理变更手续的,企业可于事项办结后一并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网上发出审查意见,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住建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质证书变更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不含办公场所复查时间及打印证件时间);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

市住建局市场科  电话:22207989(建筑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造价咨询企业)

市住建局技术科,电话:22630278(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

市住建局招标办,电话:22671760(招标代理机构)

市住建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预拌混凝土企业)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