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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和办理鉴定报告备案办事指南(本市、外市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1.事项名称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和办理鉴定报告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一、办理在莞登记备案的,由建设局发出加盖市住建局印章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二、办理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的,由市住建局在《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上“承接业务情况记录”一栏公示,并签发鉴定报告备案凭证。

证件有效期:《信用管理手册》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到期前30日内企业应申报复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手册自行失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建筑行业企业必须持《信用管理手册》、企业注册人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为一级注册结构师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上,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

4.设定依据

一、《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第十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建立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档案,将信用记录信息与建筑市场监管综合信息系统数据库相结合,实现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

二、《东莞市房屋安全鉴定工作指南》第二条“鉴定程序 ”第(七)款:鉴定机构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后,应当在3日内将下列资料送市住建局备案。

1、鉴定报告书(正本);

2、鉴定报告电子文档。

5.审批条件

(一)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的甲级工程设计企业,或注册地在东莞的其他建筑行业企业或机构。

(二)企业在莞已领取《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或已建立信用档案。

(三)人员配置符合以下要求:

1、注册地在东莞、广州、深圳的甲级工程设计企业。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对稳定。配备从事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均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结构设计工作满6年以上或结构安全鉴定工作满4年以上。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1人。

2、注册地在东莞的其他建筑行业企业或机构。人员必须是本企业或本机构的人员,结构专业配置不少于8人,其中一级注册结构师不少于3人,其余非注册人员应是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设计实践不少于10年。

6.申请资料

说明:1、社保证明原件指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的原件,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即: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其中之一)。如提供的是企业全体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将将书面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明显标记。

2、申请企业或机构应已在莞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建立信用档案,否则不予受理。

 

一、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一)网上申报。

登陆东莞建设网(http://www.dgjs.gov.cn/)信用管理,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一份。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说明:以下第2-6项资料要求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类《信用管理手册》时已提交原件核对的企业、人员资料可不再核对原件。

1、网上申报后打印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注: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建设局以打印件的注册号所对应的网上资料为审查对象。

 

2、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的书面申请报告原件;

注:须法人代表签字,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有效期内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或认定书复印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5、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一级注册结构师提交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注:注册证书、劳动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注册证书复印件需盖上注册章和本人签名,社保证明收取原件,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其他人员出具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注: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社保证明收取原件,需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三)人员到场核查

经核查书面资料符合要求的,企业通过电话与建设局经办人员预约时间,按约定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建设局办事大厅进行人员核查,核对身份并现场见证签名(预留印鉴)。需提交以下资料:

1、《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莞技术管理人员情况登记表》原件(需加盖公章、本人签名和注册印章预留印鉴栏需留空);

2、《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莞业务联系方式》原件(需加盖公章);

3、技术管理人员应持本人以下证件原件核对:

1)一级注册结构师:注册证书和注册印章;

2)其他人员:职称证书。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登陆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信用管理),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确定参与业务人员。主要专业人员应包括现场勘查、报告编写、校核(校对)、审核、审定等人员;参与业务人员均应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上,其中审定人须为一级注册结构师,现场勘查人员(至少有2名)必须取得《企业职业资格培训证书》(具体详见:东建技[2009]99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二)书面申报。

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1、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

注:需盖单位公章,“参与业务人员情况”一栏需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房屋安全鉴定合同;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盖单位公章;

3、鉴定报告正本1份;

注:鉴定报告要求各项签章齐全,且鉴定对象应为竣工2年以上并已投入使用的既有建筑;鉴定报告应在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否则不予受理。

4、鉴定报告电子文档(刻录光盘);

5、《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核查记录表》原件(具体详见:东建技[2009]99号《关于加强房屋安全鉴定现场检测监督管理的通知》)。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书面资料申报:5个工作日内,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发出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报资料结果(企业需登陆查看)符合要求的,建设局将电话通知企业在莞登记的所有技术管理人员到建设局办事大厅咨询窗口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将说明理由,企业可补充相关材料后重新申报。

(三)人员到场核查:经核查书面资料符合要求的,企业通过电话与建设局经办人员预约时间,按约定时间组织相关人员到建设局办事大厅进行人员核查。人员核查符合要求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启用用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并经办事窗口发出《信用管理手册》书面版;对不符合要求的,将说明理由。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5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书面资料和参与业务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资格进行复核,对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中《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的“承接业务记录”一栏公示,并签发《备案凭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承接业务记录”,并说明理由。

10.审批时限

一、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信用手册》:书面资料审查5个工作日;人员核查符合要求,启用《信用手册》3个工作日

二、在莞经营业绩登记及鉴定报告备案: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7170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如查实备案企业提交虚假资料的,全市通报,二年内不受理进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