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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和二、三、四级资质证书变更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和二、三、四级资质证书变更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换发资质证书

证件有效期:两年(其中二级资质为三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术负责人,应当在变更30日内,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变更情况报告;
  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3、工商部门出具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如变更项目名称或土地面积时无需提交)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变更的企业章程修正案复印件;
  6、股份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须提供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复印件--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  

  7、新的验资报告复印件--注册资本变更需提交;
  8、法人代表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法人变更需提交;
  9、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股东的决议复印件--股东变更需提交;
  10、股权转让合同(协议)复印件--股东变更需提交;

11、变更后项目名称证明文件复印件——项目名称变更需提交;(发改局出具的立项批复;尚未立项的,提交市地名办出具的地名批复)

12、变更后的土地证明文件复印件——变更土地面积需提交(国土局出具的国土证或成交确认书)

13、注:外商企业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外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同和章程变更的批准文件。
  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依顺序装订成册,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换发资质证书。
  对不同意办理的,即时出具不予办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