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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暂定资质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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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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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一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市住建局申请核准资质等级或延长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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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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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三、四、五、六、七、八、十、十一、十二条 4、《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广东省人大1993年11月16日通过,1997年9月22日修正)第六、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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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申报条件: 申请《暂定资质证书》的条件不得低于四级资质企业的条件。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申报条件: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4、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5、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6、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7、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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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说明:以下申报材料要求统一按A4纸规格依顺序装订成册编写目录并加装封面,复印件要加盖单位公章: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注:一式三份;要求所在地规划建设办在申报表中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企业申报意见处加盖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营业执照副本(核原件收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外商企业应提供由外经部门出具的企业合同和章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验资证明复印件; □5、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6、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证明、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7、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8、土地证明文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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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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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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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市住建局颁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各一本。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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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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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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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表格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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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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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房管科 电话:2220733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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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