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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企业在莞登记备案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和办理经营业绩登记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企业在莞登记备案申领信用管理手册(建立信用档案)和办理经营业绩登记办事指南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一、办理在莞登记备案的本市及外市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工程设计企业,由市住建局发出加盖市住建局印章的《东莞市建筑行业企业信用管理手册》并网上建立信用档案;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在东莞建设网上建立企业信用档案。

二、办理经营业绩登记的,由市住建局在“东莞建设网-企业信用档案-承接业务情况记录”一栏公示,并发出盖有市住建局印章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

证件有效期:《信用管理手册》、信用档案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有效期届满前60个自然日内企业应申报复查,有效期届满仍未复查通过的企业,其信用档案将被暂停使用(保留网上复查申报功能);有效期届满后90个自然日内仍未提出书面复查申请的,其信用档案将被撤销。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本市及外市工程设计企业必须领取《信用管理手册》或建立信用档案(网上信用系统呈可用状态),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工程任务。

4.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4号公告)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跨地区承接工程设计业务的,应当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二、广东省人大《广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74号公告)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设计单位的信用档案,供公众查询,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5.审批条件

一、本市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设计企业,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一)企业在莞有固定办公场所。企业在莞办公场所需经现场检查,并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地址。指企业在东莞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的营业执照(外市企业为东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地址。

2、办公场所类型。指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处办公地点只能注册一家企业。

3、办公场所面积。要求办公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对租赁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的,其办公使用面积达到上述要求的65%以上即可。

4、办公设施配置。有固定办公电话和挂公司牌,有满足办公需求的办公设备(办公台、可用电脑、传真机、固定电话、相关办公设施等)。

5、有健全的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现场核查时应提供书面的企业管理体系操作办法。

(二)企业在莞有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配备齐全、人员配备合理,且必须是本企业人员。

本市企业申报《信用管理手册》上的人员配备要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的相应等级要求。

外市企业需满足下列要求:

1、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

1)在莞行政负责人,至少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的正式员工,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在莞技术负责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设计经历,一级注册建筑师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建筑工程设计企业)、市政类高级工程师(市政工程设计企业),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不可与在莞专业技术人员重复计数)

2、除在莞行政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外,还需按下列要求配置在莞专业技术人员(需具有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企业。在莞专业技术人员人数不少于18人,人员配置满足以下要求:

1)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各2人;

2)建筑专业3人(不含一级注册建筑师),其中工程师以上2名;

3)结构专业3人(不含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中工程师以上2名;

4)给排水专业、电气专业、暖通专业、节能专业各2人,其中工程师以上各1名。

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企业。

企业在网上填报《企业基本情况》时,须在“登记资质(核准范围)”中的“承接业务范围”栏内注明在莞登记备案的具体专业名称,并按《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应的专业等级要求配备技术人员(对未注明在莞业务范围的按全行业甲级要求配备)。

 

二、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设计企业申请信用档案

所有拟在莞承接业务人员必须为企业注册地(总院)正式员工。建筑行业工程设计企业必须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技术负责人各一名,市政行业工程设计企业须包括各主导专业,并且各主导专业技术负责人要求配备各一名;其中建筑、结构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必须为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余专业的技术负责人必须满足《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对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资格的要求。

 

三、工程设计企业在莞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登记

根据东建技[2009]76号文的明确要求,企业签订正式合同起一周内,在网上填报项目基本情况,确定工程项目设计人员配备,并在30个自然日内市住建局书面提交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的相关资料,经市住建局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逾期未办理的,市住建局不再受理该项工程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登记手续。

注:《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填报的参与人员岗位信息和签名应与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上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岗位信息和签名一致,否则应在该工程项目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前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变更

6.申请资料

说明:

1社保证明:

1)社保证明原件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近三个月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内容;如提供的是企业全体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将书面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明显标记

2企业均需随社保证明提交个人养老保险的网上查询途径,或派人员到我局办事窗口现场操作网上查询。如未提供导致相应信息无法通过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网站查证的,我局将不予办理该企业的相关事项。

3)军队或高校企业可提供军官证或教师证代替社保证明,但需要提供企业与高校、军队的隶属证明(应由高校、军队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供隶属证明)。

4)国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提供省、市级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卡或在编证明代替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且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2009101日起本市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每3个月(即每年14710月的10日前)向市住建局提交一次《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备案的在莞技术管理人员这3个月的社保清单原件。对无故未及时提供社保清单原件的企业,暂停其《信用管理手册》3个月;对未及时向我局办理人员变更而引起的无法提交社保清单原件的企业,一律作为弄虚作假行为,计入不良行为并对外公示。

2009101起,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提供的社保证明原件有效期限由单次有效调整为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多次有效。即:已提交过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的企业,自该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其他项目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时可只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社保证明已过有效期或有新增人员未在原证明范围内时,则要求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

1)本市企业、未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均需提供个人与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可提供个人与在莞分支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本市企业及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在莞登记备案申领信用管理手册时提供的劳动合同往后延有效期须为一年以上。未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提供的劳动合同必须在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设计合同三个月内有效。提供的复印件需采用A4纸双面复印齐全。

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的要求, 高校企业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即需提供与高校企业签订聘期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3、企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证件复印件时,应自行将原证书所有页面完整复印(包括:封面、增项记录、延期记录、变更记录等页面),如缺少部分页面可能会影响该事项的办理。

4、从2009111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时,所提交的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注册证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上交市住建局核查真伪,经查非虚假证件的,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后凭原件接收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回。复印件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证件缩小或放大)。企业递交资料时,请附本次提交市住建局核查的所有证件原件清单,列明姓名、证件类别、证号等信息。

5所有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一、本市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设计企业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说明: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前先网上申报,企业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网上注册用户后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网上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两份原件。

以下第12项其中一份与其余资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所有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1、打印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两份;

注:需为网上申报系统所形成的打印件,并在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建筑行业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5、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一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该事项);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一)本市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8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企业行政负责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其不作为技术人员申报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技术负责人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属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注: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相一致,并且技术负责人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200786号)的要求。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9专业技术人员资料(说明: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建市[200786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相应等级要求):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需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保证明原件,、属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注: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10、企业在莞办公场所证明;

注: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不少于一年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租赁合同需有双方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8在莞行政负责人和在莞技术负责人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注:(1)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应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一致。

2)授权委托书需采用工商部门监制格式,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公司盖章,必须注明权限、时效、填写完整。

3)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其中在莞行政负责人应提供由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近三个月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至少三年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账单。)

技术负责人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属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9在莞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需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10、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附:东莞分公司在莞办公场所证明;

注: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不少于一年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租赁合同需有双方签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11、东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在莞银行《开户许可证》;

注:税务登记证应为东莞市地税部门出具,《开户许可证》应为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出具。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12、隶属证明(属于高校、军队企业的,应由高校、军队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供隶属证明)。

 

二、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设计企业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

说明: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前先网上申报,企业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注册新用户后,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信用管理手册》的填报必须按申请单位总院信息填写,无需填写“分支机构情况”,网上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二份原件。

以下第12项其中一份与其余资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所有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1、打印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两份;

注:需为网上申报系统所形成的打印件,并在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建筑行业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5、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一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7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企业行政负责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其不作为技术人员申报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技术负责人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属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注: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与《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上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相一致,并且技术负责人应符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200786号)的要求。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8各专业技术人员提交以下资料: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9、隶属证明(属于高校、军队企业的,应由高校、军队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供隶属证明)。

 

三、工程设计企业在莞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登记

说明:1、《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上填报的参与人员岗位、证件信息和签名应与初步设计、施工图文件上的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证件信息和签名一致,否则应在该工程项目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前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变更。

2、根据东建技[2009]76号文明确的要求,在2009101后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的业务必须提交《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

3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企业帐号、登陆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将已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网上业务申报,并到市住建局办理承接业务书面申报。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企业凭账号、密码登陆“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信用管理系统-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填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确定工程项目各专业人员配备。

(二)书面申报。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说明:以下除第1、第2项外的其余资料全部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1工程设计合同

注:(1)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工商管理局示范文本(可登录建设部网站或东莞建设网下载),不得擅自改变、删减合同内容,并注明具体的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须加盖建设单位和工程设计单位的骑缝章(复印件上的骑缝章应完整、清晰、可见);分包项目还需提供:发包方书面同意的文件、总包单位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

2)根据东建技〔200976号文,企业应“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到市住建局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到自变更或签订后一周内送市住建局更改”。逾期未办理的,市住建局一律不受理该项工程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立项文件

□招标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中标信息可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查询到的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核对)。

注:本次申请备案项目的设计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不纳入招标范围的提交发改局立项文件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非发改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需出具《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出资方)信息登记表》及项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出资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核准意见(如市领导批示、市府会议纪要)。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立项文件和备案证样式详见“相关表格”。

 

3《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原件一式两份

注:网上打印后加盖单位公章;“签名”一栏由本人亲自签署,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岗位”一栏中应注明“项目负责人、各专业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审核人、审定人其中审核、审定岗位的技术人员要求具有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并可由同一技术人员兼任;民用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工业建筑设计项目,须由注册建筑师任工程项目建筑专业负责人;其余岗位的技术人员则要求具有初级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各专业的技术人员配备需满足设计、校对、审核三级校审原则。

 

4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一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该项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料(所有拟在莞承接业务人员必须为企业注册地即总院的正式员工):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提供注册章核查后退回;未在信用档案上登记备案的注册人员首次提交资料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注册章原件,并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已提交过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的且仍有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社保证明需企业所在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四、需变更已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内容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变更项目配置人员的,填写 业绩登记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原件,在“相关表格”下载),并按“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变更人员的相关资料(不变更的人员无需提交,新增备案人员还需提交用光盘刻录的个人照片)。

2、对变更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规模、承接工程内容等工程相关内容的,填写 业绩登记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原件,可在“相关表格”下载),出具情况说明(甲乙双方法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变更后的合同文本。

3、对变更工程设计单位的应退回原住建局加具意见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原件,并由新的设计单位按《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办理指南重新办理。

4、因变更工程规模导致超出原企业资质范围的应先变更工程勘察单位后,按第“3的要求办理;因变更工程规模导致超出原配置人员不满足要求的应先变更项目配置人员,按第“1的要求办理。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房和城乡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本市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设计企业,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一)书面申报资料审查

1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1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申报企业填写的网上信用档案及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办结意见,企业可凭受理编号在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查询办结意见。办理结果包括:

1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出“书面资料符合要求,待企业通过现场检查后,再发出加盖市住建局印章的《信用管理手册》(书面版本)”的审批意见。企业应30个自然日内向我局提出现场检查申请,否则需按新办事项重新提供所有申报资料。

2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说明理由,企业需在三个月内提交补正资料,否则需重新办理。

(二)企业办公场所和技术人员检查

1、企业向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交现场检查申请报告。

21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完成对企业办公场所、办公条件、企业管理和技术人员的现场核查(核查提前电话通知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在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在场协助核查)。

3、现场核查结束后,当场出具现场核查表并加署核查意见。核查表上由市住建局核查人员及企业行政负责人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分支机构还需加盖分支机构印章),现场核查表原件和复印件分别由市住建局和被核查企业留存。

4、对现场核查发现办公地址不同的或办公条件不符合要求的或管理机构人员有不到位的,发出不予办理通知,说明理由。

(三)启用《信用管理手册》

对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本市及设立分支机构企业,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出“符合要求”的办结意见(企业自行网上查看办理结果)企业网上信用管理档案系统呈“可用状态”。企业可凭受理回执单到市住建局1-3号窗口领取加盖市住建局印章的《信用管理手册》(书面版本)

注: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市住建局无法对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或检查后企业办公场所达不到办公设施配置条件的,企业需在一个月后再向市住建局提交申请。

 

二、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设计企业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

(一)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1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申报企业填写的网上信用档案及书面申报材料进行审核,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办结意见,企业可凭受理编号通过东莞建设网“网上办事”查询办结意见。初审结果包括:

1)对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通过东莞建设网发出“符合要求”的办结意见(企业自行网上查看办理结果),并网上公示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系统呈“可用状态”

2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说明理由,企业需在三个月内提交补正资料,否则需重新办理。

 

三、在莞办理经营业绩登记(包括变更已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内容

(一)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5个工作日内,住建局对填报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中人员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通过东莞建设网企业信息中《信用管理手册》(电子版本)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一栏公示,发出加具审查意见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或 业绩登记信息变更表;不符合要求的,将说明理由。

10.审批时限

本市企业申领信用手册、外市企业申领《信用管理手册》资料审查1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10个工作日;建立信用档案企业资料审查10个工作日;办理经营业绩登记及变更5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30278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如查实备案企业提交虚假资料的,全市通报,二年内不受理进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