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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莞建立信用管理档案领取“企业IC卡”指南
 

1.事项名称

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莞建立信用管理档案领取“企业IC卡”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发出“企业IC卡”

证件有效期:“企业IC卡”实行一年复查一次。在到期前60日内企业应申报复查,在规定时间内未申办复查的企业,其IC卡自行失效。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劳务分包企业必须持“企业IC卡”方可承接工程任务。

4.设定依据

一、《广东省建设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粤府[1991]150号,1991127颁布实施,199712月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重新修订)

第四条 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

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

(三十四)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信用档案,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资质许可的层级监管办法和监管标准,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五)监督管理的内容是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以及企业资质条件的检查。

对于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同时将处罚结果记入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资质许可机关及时核查其资质条件。

三、《关于加强我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管理的通知》(东建市[2009]21号)

“三、从201061日起,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需向我局办理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后,方可在莞承接劳务分包工程业务”。

5.审批条件

  一、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企业IC卡”

(一)企业在莞有固定办公场所。企业在莞办公场所需经现场检查(本市企业除外),并符合下列要求:

1、办公地址。指企业在东莞工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的营业执照(市外企业为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地址。

2、办公场所类型。指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不少于一年的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不得使用私人出租屋、住宅楼或封闭式住宅小区内的住宅);一处办公地点只能注册一家企业。

3、办公场所面积。要求办公面积劳务分包企业不少于100平方米。

对租赁商用综合、办公写字楼的,其办公使用面积达到上述要求的65%以上即可。

4、办公设施配置。有固定办公电话和挂公司牌,有满足办公需求的办公设备(办公台、可用电脑、传真机、固定电话等及相关办公设施)。

  (二)企业在莞有管理人员。人员必须是本企业人员,相对稳定。企业需按下列要求配置企业管理机构人员:

1)在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法人授权委托书。

2)在莞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AB证),并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及明确授权在莞可签署施工管理中技术文件的法人授权委托书。

3)在莞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人员:按建质[2008]91号文第八条要求配置,企业在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需配置2人以上机构专职安全员(C证)。

(三)在莞登记备案的持证上岗人员:根据企业在莞登记备案的劳务资质类别和等级,按照不低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相应资质标准要求配置,“企业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人数和初、中、高级工的比例均应符合资质标准要求。

(四)企业负责人(本市企业除外,市外企业指在莞行政、技术负责人)应按规定参加由建设培训中心(网址:dgjspx.com)组织的“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合格证书办理在莞登记备案及人员变更。

(五)为进一步防范拖欠工人工资恶性事件的发生,实行劳务分包企业工人工资支付担保制度,劳务分包企业需提交一份由银行或已在莞备案的担保企业出具的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原件(市外银行出具的须附相关公证文书原件,保函示范文本见相关表格)。保函具体要求如下:

1、保函有效期:

提交之日起不少于一年,到期自动续保。

2、担保金额:

1)一级企业起点2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备案一项资质保额增2万元,最高保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二级企业起点1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备案一项资质保额增2万元,最高保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企业因拖欠工人工资事件,应建设局通知三次不到场处理的,暂扣“企业IC卡”直至有关事件处理完毕并付清工资。

6.申请资料

注:社保证明原件指社会保险部门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在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出具,并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在莞登记备案的持证上岗人员必须由东莞市社会保险部门出具,并包括个人工伤保险

企业必须随社保证明提交个人养老保险的查询途径(网址、电话等),以供我局对社保证明进行核查。

本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设局申领“企业IC卡”的,只需按下列“(二)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规定进行申报,无需申请办公场所检查和人员到场核查。

 

一、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企业IC”。

(一)申请办公场所检查(可与书面申报一并办理)

企业领取东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即可向建设局提出办公场所检查,提交:

1、申请核查办公场所报告(书面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凡企业提交“申请核查办公场所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局无法对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或检查后企业办公场所达不到办公设施配置条件的,企业需在一个月后方可再向建设局提交申请。

 

(二)提交书面申报资料(除注明原件外其它资料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前先网上申报。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信用管理”,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网上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二份原件(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交以下资料:

1、打印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二份(需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建设局以打印件上的注册号作为网上审查资料);

2、《建筑行业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二份(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注:201181日起,对《建筑行业企业在莞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五《企业印章》中所盖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需一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原件(应直接提交由公证机关密封并加盖封口章的“印章原件、公证文件”的密封件);对所盖的东莞分公司印章,需一并提交东莞分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的印章备案资料(收复印件,原件提交市场科核查扫描存档后退回)。

 

3、本市企业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该事项);

9、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原件;

10、在莞分支机构管理人员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在莞分支机构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一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原件(应直接提交由公证机关密封并加盖封口章的“证明书、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公证文件”的密封件);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应在相关表格下载,需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私章和公司盖章,被委托人签名,填写完整

 

□(2)企业在莞行政负责人(A证)、技术负责人(AB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证明原件(由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需本人签名的负责人简历表(可在“相关表格”中下载);

注:本市企业只需提交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外市企业在莞技术负责人需提供由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

 

□(3)企业在莞机构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社保证明原件(由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

注:本市企业只需提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本市企业可同时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登记在信用手册中;

 

11、在莞登记备案的持证上岗人员岗位证书(岗位证书超过三年有效期的须附: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平安卡(须在有效期内)、社会保险凭证(东莞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清单)。

注:凡已按东建市[2009]25号《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报名参加“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培训”的企业,只需提交由“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出具的以企业为单位累计已培训合格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平安卡的人员名单(名单需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工种、等级),无需再按一人一证提交资料。按照规定一人持一证,相近专业可一人持双证,其他专业不得一人重复持证。相近专业包括木工与模板、砌筑与抹灰、钢筋与焊接、木工与油漆。

 

市外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2、建筑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原件(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13、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附:东莞分公司在莞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从提交申报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办公场所地址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14、东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东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

15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

16、《市外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莞备案资质、人员信息表》原件。

以上第12项其中一份与其余资料(除保函原件外)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员到位核查。

说明:从201181日起,凡已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环节提交相关公证文件原件的市外企业,我局取消资料确认环节,在现场核查和书面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直接安排人员到位核查、指模采集。

对在81日前已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其相关资料已符合要求的市外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核查和书面申报资料均符合要求的,进行资料确认环节:我局将以挂号信方式向企业注册地寄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需按要求在相关资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行政负责人签名、加盖私章,盖企业公章,并寄回我局。

企业寄回的确认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安排人员到位核查、指模采集。到位核查人员提交以下证件原件核对:

□(1东莞分公司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A证;

2)东莞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A证或B证、职称证;

3)机构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C证;

4)工种班组组长:身份证、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平安卡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市住建局

9.审批程序

一、外市企业分支机构办公场所检查

1、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办公场所的现场核查(核查提前电话通知企业。企业在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在场协助核查)。

3、现场核查结束后,当场出具现场核查表并加署核查意见。核查表上由住建局核查人员及分公司行政负责人签名,分公司加盖分公司印章。

现场核查表原件和复印件分别由住建局和被核查企业留存。

注: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住建局无法对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或检查后企业办公场所达不到办公设施配置条件的,企业需在一个月后再向住建局提交申请。

 

二、书面申报资料审查

1、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企业申报资料审查结果。

对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说明理由。

书面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本市企业,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审批通过”意见。企业可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身份证、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或企业经理凭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到住建局4号窗口办理领卡手续,经局市场科核对企业证明资料符合要求,即可领取“企业IC卡”。

书面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外市企业,进入下一环节。

 

三、外市企业资料确认

注:从201181日起,凡已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环节提交相关公证文件原件的市外企业,我局取消资料确认环节,在现场核查和书面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直接安排人员到位核查、指模采集。

对在201181已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其相关资料已符合要求的市外企业,在办公场所现场核查和书面申报资料均符合要求后,进行资料确认:

1、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企业注册地寄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确认书”。企业需按要求在我局寄出的相关资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行政负责人签名、加盖私章,盖企业公章,并寄回我局。企业可通过多种形式将上述已确认的资料(原件)寄回,由人员携带的,需由东莞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本人递交到住建局4号窗口

注:从住建局发出挂号信之日起一个月内未收到企业寄回“承诺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确认书”的,对企业提交的申领“企业IC”资料作退件处理;三个月后企业方可再次提交申请。

2、对外市企业寄回确认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确认资料审查意见”。

符合要求的,安排人员到位核查;

对确认资料未按规定履行确认手续的,将说明理由,一个月后再次以挂号信方式寄到企业注册地签名、盖章,公司需再将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的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寄回住建局。

 

(四)人员到位核查

人员到位核查是指:企业分支机构管理人员(包括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机构专职安全员、工种班组组长)持本人证件到住建局办事大厅4号窗口进行签到、指模采集。企业可自行安排人员到位核查时间,并需一次完成人员到位核查;企业应将核查时间、人员名单提前两个工作日发送至市场科电子邮箱SCK002@163.COM(无需再经电话确认),住建局收到后将有专人负责处理。凡本市施工、监理企业在莞参加工程投标的,需参加投标会的人员指模采集请到办事大厅办理指模采集手续。

市住建局将核对人员现场签到资料与网上填报信息、书面申报资料进行核实,7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人员到位审查意见”。

对到位核查不符合要求的,根据不符情况,企业可另行安排时间由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和相关人员重新持证到住建局进行核对(已符合要求的人员无须到场)。

对到位核查符合要求的,我局以挂号信方式向企业注册地寄出“企业IC卡、启用确认书”。 启用确认书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盖企业公章,并寄回我局。企业可通过多种形式将启用确认书(原件)寄回,由人员携带的,需由东莞分公司行政负责人本人递交到住建局4号窗口。

 

五、启用企业IC

收到企业寄回的“启用确认书”,3个工作日内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发出“启用确认书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将说明理由和处理方式。

对符合要求的,通过东莞建设网正式启用信用管理手册,并开通“企业IC卡”,确定企业人员到位指模确认初始时间(原则上为启用时间后1周为初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10.审批时限

办公场所核查,10个工作日(必须在资料审查前核查通过);书面资料审查,20个工作日;企业寄回的确认资料审查,5个工作日;人员到位核查,7个工作日;企业寄回的信用手册启用确认书审查,3个工作日。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市场科  电话:2220798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如查实备案企业提交虚假资料的,全市通报,二年内不受理进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