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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社保证明原件指社会保险部门近三个月出具的加盖社会保险部门公章的社会保险清单原件。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对缴费记录为零的,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等;
在莞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必须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会保险部门出具,并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在莞登记备案的持证上岗人员必须由东莞市社会保险部门出具,并包括个人工伤保险。
企业必须随社保证明提交个人养老保险的查询途径(网址、电话等),以供我局对社保证明进行核查。
本市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向建设局申领“企业IC卡”的,只需按下列“(二)提交书面申报资料”规定进行申报,无需申请办公场所检查和人员到场核查。
一、在莞登记备案领取“企业IC卡”。
(一)申请办公场所检查(可与书面申报一并办理)
企业领取东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即可向建设局提出办公场所检查,提交:
□1、申请核查办公场所报告(书面报告加盖公司公章);
□2、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注:凡企业提交“申请核查办公场所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建设局无法对办公场所进行检查或检查后企业办公场所达不到办公设施配置条件的,企业需在一个月后方可再向建设局提交申请。
(二)提交书面申报资料(除注明原件外其它资料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前先网上申报。企业登陆“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信用管理”,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网上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二份原件(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交以下资料:
□1、打印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二份(需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建设局以打印件上的注册号作为网上审查资料);
□2、《建筑行业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原件二份(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注:从2011年8月1日起,对《建筑行业企业在莞基本情况登记表》-表五《企业印章》中所盖的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需一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原件(应直接提交由公证机关密封并加盖封口章的“印章原件、公证文件”的密封件);对所盖的东莞分公司印章,需一并提交东莞分公司注册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的印章备案资料(收复印件,原件提交市场科核查扫描存档后退回)。
□3、本市企业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7、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该事项);
□9、工人工资支付保函原件;
10、在莞分支机构管理人员资料:
□(1)《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在莞分支机构行政、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需一并提交企业注册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原件(应直接提交由公证机关密封并加盖封口章的“证明书、承诺书、法人授权委托书与公证文件”的密封件);
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应在相关表格下载,需法定代表人签名、盖私章和公司盖章,被委托人签名,填写完整。
□(2)企业在莞行政负责人(A证)、技术负责人(A或B证)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社保证明原件(由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需本人签名的负责人简历表(可在“相关表格”中下载);
注:本市企业只需提交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A证;外市企业在莞技术负责人需提供由人事部门颁发的职称证。
□(3)企业在莞机构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社保证明原件(由企业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
注:本市企业只需提交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在莞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证;本市企业可同时将“机构专职安全员”和“项目专职安全员”登记在信用手册中;
□11、在莞登记备案的持证上岗人员岗位证书(岗位证书超过三年有效期的须附: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颁发的《继续教育证书》)、平安卡(须在有效期内)、社会保险凭证(东莞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清单)。
注:凡已按东建市[2009]25号《关于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有关事项的通知》报名参加“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组织的“劳务分包企业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及平安卡申领培训”的企业,只需提交由“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出具的以企业为单位累计已培训合格和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平安卡的人员名单(名单需包括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证书编号、工种、等级),无需再按一人一证提交资料。按照规定一人持一证,相近专业可一人持双证,其他专业不得一人重复持证。相近专业包括木工与模板、砌筑与抹灰、钢筋与焊接、木工与油漆。
市外企业除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2、建筑业企业近两年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证明原件(外省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省企业由当地地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广东省省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中央部属企业由企业主管部门出具);
□13、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附:东莞分公司在莞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租赁合同(租赁期从提交申报资料之日起不少于1年,办公场所地址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
□14、东莞市地税部门出具的东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
□15、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出具的《开户许可证》;
□16、《市外建筑业施工企业进莞备案资质、人员信息表》原件。
以上第1、2项其中一份与其余资料(除保函原件外)A4纸装订成册,复印件均加盖单位公章。
(三)人员到位核查。
说明:从2011年8月1日起,凡已在“提交书面申报资料”环节提交相关公证文件原件的市外企业,我局取消资料确认环节,在现场核查和书面申报资料符合要求后,直接安排人员到位核查、指模采集。
对在8月1日前已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其相关资料已符合要求的市外企业,办公场所现场核查和书面申报资料均符合要求的,进行资料确认环节:我局将以挂号信方式向企业注册地寄出“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企业需按要求在相关资料上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公司行政负责人签名、加盖私章,盖企业公章,并寄回我局。
企业寄回的确认资料符合要求的,将安排人员到位核查、指模采集。到位核查人员提交以下证件原件核对:
□(1)东莞分公司行政负责人: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A证;
□(2)东莞分公司技术负责人: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A证或B证、职称证;
□(3)机构专职安全员:身份证、安全考核合格C证;
□(4)工种班组组长:身份证、职业资格(岗位)证书、平安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