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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核准指南(仅限申请: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
 

1.事项名称

工程建设监理企业资质核准(仅限申请: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和四个副本。

证件有效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工程监理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监理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3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4、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发布

5、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5.审批条件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明确将工程建设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具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自200781日起应按照158号部令要求提出资质申请。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三)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也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十九)工程监理企业的所有申报材料一经建设主管部门受理,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三十三)具有事务所资质的企业只可承担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等级三级且非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理、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十七)已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但未换发新的资质证书的企业,在过渡期届满60日前,应按158号部令要求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交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材料,不需提供相应的业绩证明。对于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给予换发新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对于不满足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由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158号部令的审批程序和标准给予重新核定,旧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作废。过渡期届满后,未申请换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其旧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三、具体条件见“相关表格”:
1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2、《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

3、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

6.申请资料

说明:1、企业提交资质申请资料时应将所有申报人员相关职称证、注册证、岗位证原件一并提交市住建局核查,原件将于2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领回。

2所有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人员的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企业的资质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证件缩小或放大,否则不予受理。

3、从200971日起,企业向我局或省厅申请监理企业相关资质事项的,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有关申请事项具体信息后,打印出相关申请表格。

 

一、申请丙级工程监理资质,提交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章程复印件;

  □4、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6、《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7、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和证明材料(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二、申请事务所资质的企业,提交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协议文本复印件;

  □4、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5、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6、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和证明材料(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三、申请监理资质证换证,提交:

说明:是指企业于2007731日前取得、有效期至2009731日止的监理资质证书换证。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及任命(聘用)文件的复印件;

  □6、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任命(聘用)文件、毕业证书、相关专业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和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7、《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8、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9、企业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购置清单和证明材料(按申请表要求填写)。

 

四、申请专业丙级和事务所资质延续

说明:是指企业于2007731日后所取得的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资质申请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

(一)工程监理专业丙级资质延续,提交: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无执业印章的,须提供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二)工程监理事务所资质延续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合伙人组成名单、身份证明、工作简历以及加盖执业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事项属于省建设厅委托市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对办公场所现场检查(以电话通知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资料审查及办公场所检查均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相关决定书和申请表、文书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市住建局后再通知企业领取。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关于印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190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依法对本辖区内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情况实施动态监督管理。重点检查158号部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内容,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市场科  电话:2220798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