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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1.事项名称

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证件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5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设[2007]86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7、《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8、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5.审批条件

一、《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明确将“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三、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

(一)工程设计行业丙级(限水利行业)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详见建市[2007]86号)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二)工程设计专业丙级资质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详见建市[2007]86号)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制度。

(三)工程设计专业丁级资质(限建筑工程设计)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
     2
、技术条件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人。其中,二级以上注册建筑师或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建筑工程类专业学历、2年以上设计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3年以上设计经历,参与过至少2项工程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详见建市[2007]86号)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技术、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工程设计专项丙级资质(限建筑装饰工程设计)
    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详见建市[2007]86号)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档案管理制度。

6.申请资料

须知:1、从200971日起,企业向我局或省厅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相关事项的,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有关申请事项的具体信息后,打印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格。

2、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以外的附件材料要求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企业的资质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社保证明原件是指东莞市社保部门在近一个月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内容;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即: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如提供的是企业全体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将书面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明显标记。

4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填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同时提供所报业绩项目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只需用A4纸张复印人员签名栏、出图章和审查合格章部分)注: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同时收取,原件在审查通过时通知申请企业取回。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广东省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二)申请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三)延续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8、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四)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原件;
  2、《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两份;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五)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事项属于省建设厅委托市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涉及公路、水利、电力等行业的建设工程设计丙级资质的,在审批过程中,依法需要送同级交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的(初审时限为2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初审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期限之内)。资料审查和部门初审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对办公场所现场检查(以电话通知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资料审查及办公场所检查均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相关决定书和申请表、公函一并邮政快递或专人报送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市住建局。

5、市住建局收到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后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原件全部交回,以旧换新,如不能全部交回的,按交回旧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旧证交回后领取;如旧证遗失的,持已办理遗失补办的相应材料领取新证。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省厅制作并寄回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时间和同级交通、水利、电力等部门进行初审的时间)。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无。企业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有关申请事项具体信息后,打印出相关申请表格。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新《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30278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