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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知:1、从2009年7月1日起,企业向我局或省厅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相关事项的,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有关申请事项的具体信息后,打印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格。
2、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以外的附件材料要求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企业的资质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社保证明原件是指东莞市社保部门在近一个月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内容;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即: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帐凭证、或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证明>);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如提供的是企业全体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将书面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明显标记。
4、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填报的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均应同时提供所报业绩项目相应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复印件只需用A4纸张复印人员签名栏、出图章和审查合格章部分)注: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及复印件需同时收取,原件在审查通过时通知申请企业取回。
(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6、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广东省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或初始注册表;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二)申请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增项,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三)延续工程设计丙级及以下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涉及水利、公路、电力等行业的,每增加一个行业的设计资质,增加一份申请表和一份附件材料。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原件;
8、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9、《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四)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原件; 2、《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两份;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五)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的,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工程勘察设计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2、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所列的全部材料; 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