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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
 

1.事项名称

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核准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证件有效期: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逾期不申请资质延续的,有效期届满后,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开展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按首次申请办理。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记录,且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八条;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七条;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0号令);

5关于颁发《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2号)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建设[2001]178号)中的“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部分;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市办函[2006]274号);

7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8、《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9、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5.审批条件

一、《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明确将“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按建设部《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中的工程设计行业、专业、专项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委托地级以上市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二、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依法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
(二)因建设工程勘察未对外开放,资质审批部门不受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新成立、改制、重组、合并、并购等)申请建设工程勘察资质。

三、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标准

(一)资历和信誉

1、具有3年以上从事与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相关的劳务工作资历;

2、具有法人资格,有一定的社会信誉,有相应的经济实力,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岩土工程治理不少于100万元,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二)技术力量

有符合规定并签定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等技术骨干。
(三)技术装备
 
有一定数量、品种、性能良好的与从事承担任务范围所需的相应仪器设备。
(四)管理水平
 
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设备物资、业务建设等管理办法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地运行。

6.申请资料

须知:1、从200971日起,企业向我局或省厅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相关事项的,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有关申请事项具体信息后,打印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等相关申请表格。

2、除《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以外的附件材料要求采用A4纸装订成册,并有目录和分类编号;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应按人整理并依照申请表所列技术人员顺序装订。所有复印件均须核对原件,人员的毕业证、职称证、注册执业证、企业的资质证等证件,复印件必须清晰,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非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无效。

3、社保证明原件是指东莞市社保部门在近一个月内出具加盖公章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等内容;同时应附企业的缴费凭证(即:社保缴费发票、银行转帐凭证、地税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等其中之一);其中,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设计的事业编制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如提供的是企业全体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将书面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明显标记。

 

(一)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公司章程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任命(聘任)文件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初始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还应提供原注册单位和申请资质单位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注册变更表;初始注册人员,还应提供企业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表;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8、《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注册、非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近一个月内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

9、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10、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二)延续工程勘察劳务类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1、《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文档;

注:须提交网上申报后的打印件,申请人必须按照填表须知要求填写,不得涂改,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需法定代表人亲自签名、公司盖章处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的注册证书复印件;

6、《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毕业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部门近一个月内出具的社保证明原件;

8、主要勘察设备发票复印件;

9、办公场所证明,属于自有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的,出具出租方产权证及租用合同(协议)复印件;

10、《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基本信息表》(建市资函[2008]65号要求)。

(三)企业因注册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需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理由及变更事项,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出具由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原件;
  2、《广东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一式两份;
  3、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1)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告知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申请事项属于省建设厅委托市住建局实施行政许可范围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5个工作日内对办公场所现场检查(以电话通知法定代表人的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申请资料审查及办公场所检查均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3、自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将相关决定书和申请表、公函一并邮政快递或专人报送省建设厅。

4、省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好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寄回市住建局。

5、市住建局收到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后通知企业领取。企业在领取新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原件全部交回,以旧换新,如不能全部交回的,按交回旧证数量领取新证,其余新证待旧证交回后领取;如旧证遗失的,持已办理遗失补办的相应材料领取新证。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省厅制作并寄回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证件的时间)。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无。企业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有关申请事项具体信息后,打印出相关申请表格。表格样式见“相关表格”

13.年审或年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地方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从事工程勘察、工程设计的企业资质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按照新《规定》对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满足相应资质标准条件等方面加强检查,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30278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