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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社保证明:
(1)社保证明原件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近三个月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以本企业的上级单位或分公司的名义购买的社保不予认可。
社保证明应包括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缴费期限、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等内容,如提供的是企业全体人员的社保材料,需将书面申报所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做出明显标记。
(2)企业均需随社保证明提交个人养老保险的网上查询途径,或派相关人员到我局办事窗口现场操作网上查询。如未提供导致相应信息无法通过相关政府部门信息网站查证的,我局将不予办理该企业的相关事项。
(3)军队或高校企业可提供军官证或教师证代替社保证明,但需要提供企业与高校、军队的隶属证明(应由高校、军队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供隶属证明)。
(4)国有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可提供省、市级人事部门出具的在编卡或在编证明代替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且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5)2009年10月1日起,本市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每3个月(即每年1、4、7、10月的10日前)向市住建局提交一次《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备案的在莞技术管理人员这3个月的社保清单原件。对无故未及时提供社保清单原件的企业,暂停其《信用管理手册》3个月;对未及时向我局办理人员变更而引起的无法提交社保清单原件的企业,一律作为弄虚作假行为,计入不良行为并对外公示。
2009年10月1日起,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提供的社保证明原件有效期限由单次有效调整为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多次有效。即:已提交过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的企业,自该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其他项目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时可只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社保证明已过有效期或有新增人员未在原证明范围内时,则要求重新出具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
(1)本市企业、未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均需提供个人与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可提供个人与在莞分支机构的劳动合同。本市企业及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在莞登记备案申领信用管理手册时提供的劳动合同往后延有效期须为一年以上;未在莞建立分支机构的外市企业提供备案人员的劳动合同必须在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勘察合同三个月内有效。提供的复印件应采用A4纸双面复印齐全。
(2)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的要求,高校企业聘请本校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企业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其人数不得大于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聘期不得少于2年(即需提供与高校企业签订聘期不少于2年的劳动合同)。在职教师和科研人员作为非注册人员考核时,其职称应满足讲师/助理研究员及以上要求,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科研和勘察设计时间10年及以上。
3、企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副本等证件复印件时,应自行将原证书所有页面完整复印(包括:封面、增项记录、延期记录、变更记录等页面),如缺少部分页面可能会影响该事项的办理。
4、从2009年11月1日起,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资料时,所提交的人员职称证、毕业证、注册证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复印件(原件上交市住建局核查真伪,经查非虚假证件的,企业可在5个工作日后凭原件接收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回。复印件须清晰,包括字迹、纸纹、人员相片等,不得比原证件缩小或放大)。企业递交资料时,请附本次提交市住建局核查的所有证件原件清单,列明姓名、证件类别、证号等信息。
5、所有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一、本市及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勘察企业,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
说明: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前先网上申报,企业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网上注册新户后填写《信用管理手册》。网上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两份原件。
以下第1、2项其中一份与其余资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所有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1、打印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两份;
注:需为网上申报系统所形成的打印件,并在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建筑行业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5、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一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办理该事项);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8、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或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括钻探设备、取样设备、原位测试设备均不少于3套、测量设备不少于1套;应有室内试验设备或有依法约定的能提供室内实验服务的协作单位(属协作方式的,需提供正式签订的协作合同、该实验室需设在东莞且已征得市住建局认可),并填写《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该表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注: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一)本市企业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9、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企业行政负责人为企业法人且不作为技术人员申报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技术负责人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属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注:企业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应与《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上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致,如《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未注明技术负责人的,则应提供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聘任证明资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采用工商部门监制格式,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公司盖章,必须注明权限、时效、填写完整;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10、专业技术人员资料(说明: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建设[2001]22号《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相应等级要求):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需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11、企业在莞办公场所证明;
注: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不少于一年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租赁合同需有双方签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在莞设立分支机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9、在莞行政负责人和在莞技术负责人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社保证明原件;
注:(1)分支机构行政负责人应与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一致。
(2)授权委托书需采用工商部门监制格式,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公司盖章,必须注明权限、时效、填写完整;社保证明需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3)社保证明:如申报企业为独立法人机构的,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公章,其中在莞行政负责人应提供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的以本独立法人机构名义购买的至少三年的社会保险清单;如申报企业为事业单位的,则在莞行政负责人应提供有入编时间的人员在编卡方可代替社保证明。如行政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由上级事业单位委派(任命),人事关系属于上级单位事业编制的在编人员,社保证明可提供以申请企业的上级事业单位名义购买的社会保险清单(需包括个人养老保险对帐单),并同时提供上级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所在上级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出具的人员在编卡或在编证明、企业隶属证明。属此种情况的,原则上该人员一年内不允许变更至同一事业单位的另一勘察企业。在此期间如遇住建部启用新版工程勘察资质或上级部门再次明确要求对勘察企业人员社保严格按统一标准认定的,按最新要求执行。
□技术负责人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
□技术负责人属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10、在莞专业技术人员资料: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社保证明需由东莞市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11、东莞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附:东莞分公司在莞办公场所证明;
注:办公场所证明即业主为本公司的房产证或租户为本公司的不少于一年租赁合同,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相符;租赁合同需有双方签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12、东莞分公司税务登记证、在莞银行《开户许可证》;
注:税务登记证应为东莞市地税部门出具,《开户许可证》应为中国人民银行东莞市中心支行出具。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13、隶属证明(属于高校、军队企业的,应由高校、军队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供隶属证明)。
(三)企业申请在莞登记勘察劳务类资质的,还需提交现场作业人员资料:
□东莞市建设培训中心颁发的《职业资格培训证书》;
□劳动合同;
□社会保险凭证(东莞社会保险部门出具的工伤保险清单)。
注:资格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社保证明收取原件。
二、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市工程勘察企业登记备案建立信用档案
说明:提交书面申报资料前先网上申报,企业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注册新用户帐号后,按照提示在网上填写《信用管理手册》。《信用管理手册》的填报必须按公司资料填写,无需填写“分支机构情况”,其中《信用管理手册》-《企业在莞技术管理人员一览表》应按技术负责人、地质编录员、报告编写员、报告审核审定员等岗位信息填报人员。网上申报确认后,打印《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二份。
以下第1、2项其中一份与其余资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所有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1、打印的《信用管理手册》原件两份;
注:必须为网上申报系统所形成的打印件,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建筑行业企业情况登记表》原件一式两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每页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自觉遵守和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公司盖章必须齐全,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5、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一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7、企业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提交: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企业行政负责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其不作为技术人员申报的,只需提供身份证)。
□企业技术负责人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注册证书;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
□企业技术负责人属非注册人员的,还需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
注:企业行政负责人和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与《工程勘察资质证书》上登记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一致,如《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未注明企业技术负责人的,则应提供企业技术负责人的聘任证明资料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采用工商部门监制格式,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公司盖章,必须注明权限、时效、填写完整;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8、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技术负责人、报告审核审定人、注册岩土师、报告编写人、地质编录人等岗位配备,并提交以下资料: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人员需在提交资料时出示本人身份证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并提交注册章原件核查,否则不予受理。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否则不予受理。
□9、隶属证明(属于高校、军队企业的,应由高校、军队主管部门的人事部门提供隶属证明)。
三、工程勘察企业在莞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登记
说明:1、《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填报的参与人员岗位信息和签名应与初步勘察、详细勘察成果报告上的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审核人、审定人、地质编录人等岗位信息和签名一致。否则应在该工程项目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前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变更。
2、2009年9月1日起,企业应按东建技[2009]86号文要求在勘察开工前5日,告知现场作业时间(2011年10月起,可缩短至项目实际开钻3个工作日前),否则市住建局将不予受理该项目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大中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及施工图审查备案,并将该违规行为计入企业信用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
3、根据东建技[2009]76号文明确的要求,在2009年10月1日后申请办理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的业务必须办理《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
4、企业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30日内,凭企业帐号、登陆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将已承接的工程项目进行网上业务申报,并到市住建局办理承接业务书面申报。
5、未在莞登记备案工程钻探劳务资质的,不得承担其他勘察企业的钻探劳务分包业务。
企业申报采取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一)网上申报。企业应登陆“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网上填报《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确定工程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配备。
(二)书面申报。网上申报后,持以下资料到办事窗口办理:
说明:以下除第1、第2项外的资料全部使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表格均收取原件,其他资料无特殊说明的,均为收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须提供原件核对。
□1、工程勘察合同;
注:(1)合同应当采用建设部、工商管理局示范文本(可登录建设部网站或东莞建设网下载),不得擅自改变、删减合同内容,并注明具体的合同签订日期;合同须加盖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单位的骑缝章(复印件上的骑缝章应完整、清晰、可见);分包项目还需提供:发包方书面同意的文件、总包单位与发包方签订的合同、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合同。
(2)根据东建技〔2009〕76号文,企业应“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到市住建局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依法变更合同或者签订补充协议的,应到自变更或签订后一周内送市住建局更改”。逾期未办理的,市住建局一律不受理该项工程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
□2、中标通知书或项目立项文件;
□招标工程需提交《中标通知书》(中标信息可在东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网上查询到的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否则还应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核对)。
注:本次申请备案项目的勘察单位、合同价款、工程承包范围应与中标通知书一致,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不纳入招标范围的提交发改局立项文件或其他项目审批部门的立项文件或《广东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证》;非发改部门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需出具《外商投资项目企业(出资方)信息登记表》及项目合同、章程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企业(出资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或核准意见(如市领导批示、市府会议纪要)。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立项文件和备案证样式详见“相关表格”。
□3、《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原件一式两份;
注:网上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签名”一栏由本人亲自签署,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岗位”一栏中应注明“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报告编写人、报告审核人、报告审定人、地质编录人”,各专业技术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地质编录员:须具有工程地质勘察或相近专业初级或以上职称, 从事工程勘察工作1年以上;
(2)报告编写、项目负责人员:须具有工程地质勘察或相近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 从事工程勘察工作3年以上;
(3)报告审核、审定人员、技术负责人:须具有工程地质勘察或相近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岩土师资格(至少应有1名注册岩土师),从事工程勘察工作5年以上。
□4、未在莞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副本;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原件一份;
注需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范本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4)该项工程勘察人员资料(所有拟在莞承接业务人员必须为企业注册地即总院的正式员工):
□属注册人员的,提交: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注册证书复印件上须有单位公章、注册章原印章和本人签名,提供注册章核查后退回;未在信用档案上登记备案的注册人员首次提交资料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注册章原件,并现场预留本人签名和注册章印鉴。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注册地的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已提交过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的且仍有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属非注册人员的,提交: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原件;
注:社保证明需由企业所在注册地社保部门出具,加盖社保部门印章,已提交过符合要求的社保证明原件的且仍有效的,可提供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否则不予受理。
□(5)从事专业勘察的机械设备、测试监测检测设备或测量仪器设备的购买发票或与专业设备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至少应包括钻探设备、取样设备、原位测试设备均不少于1套(大型工程不少于3套)、测量设备不少于1套;应有室内试验设备或有依法约定的能提供室内实验服务的协作单位(属协作方式的,需提供正式签订的协作合同及实验室的资质或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填写《主要技术装备及其检定/校准一览表》,该表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
注: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四、需变更已登记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内容的,按以下要求办理:
1、对变更项目配置人员的,填写《 业绩登记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原件,在“相关表格”下载),并按“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交变更人员的相关资料(不变更的人员无需提交,新增备案人员还需提交用光盘刻录的个人照片)。
2、对变更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工程规模、工程承接范围等工程相关内容的,填写《 业绩登记信息变更表》(一式两份原件,可在“相关表格”下载),出具情况说明(甲乙双方法人亲笔签名,不得采用电子签章、签字章或复印签名等,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变更后的合同文本。
3、对变更工程勘察单位的应退回原住建局加具意见的《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原件,并由新的勘察单位按《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表》办理指南重新办理。
4、因变更工程规模导致超出原企业资质范围的应先变更工程勘察单位后,按第“3”的要求办理;因变更工程规模导致超出原配置人员不满足要求的应先变更项目配置人员,按第“1”的要求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