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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指南
 

1.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在《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核退申请表》签具审核意见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依据一(适用于200991日(不含)前预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第一条(一)款、第五条:

第一条 (一)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之前,按一定的标准预缴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建筑工程墙体完工后,经核实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予以退还,未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不予退还。不予退还的资金,作为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予以征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砌体工程抹灰(批荡)前五个工作日,应提前书面通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进行现场使用墙体材料的检查验收。主体工程完工后60日之内,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申请办理专项基金清算返退手续,并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出具的使用墙体材料验收记录;

(三)专项基金预收款票据;

(四)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

(五)主体工程验收备案报告。

 

依据二(适用于200991日(含)后预缴基金的工程项目):

《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东财〔2009281号)第一、三、四条:

一、根据《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规划确定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足额预缴专项基金,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

三、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抹灰(批荡)前,应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书面提出项目现场验收申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收到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查验,并做好记录。

四、建设单位办理返退专项基金程序:

(一)按规定使用了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根据我市具体情况,在主体工程竣工后180日内申请办理专项基金返退结算。

(二)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东莞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一式三份(在东莞建设网政务公开办事指南中下载);

2.《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检查记录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

3.专项基金预收款通用票据(原件);

4.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发票)(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5.审批条件

条件一(适用于200991日(不含)前预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设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第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于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条件二(适用于200991日(含)后预缴基金的工程项目):

文件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东财〔2009281号)第五、六条:

五、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六、专项基金预收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五)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文件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6.申请资料

 

 

1、《东莞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注:一式三份,表格可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工程项目编码应与交费票据上的项目编码一致,缴款单位应与申请单位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2、《东莞市建设工程使用墙体材料情况检查记录表》;

注:项目名称应与《东莞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一致,否则不予受理;对于多栋单位工程项目应提供各单位工程项目的清单。

3、专项基金预收款通用票据(原件);

4、主体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主体分部工程验收后180日内申请退费,不得超期(200991日前预缴的,提交“逾期说明”),否则不予受理

5、购进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部原始凭证(发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一楼大厅一号办事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2、对符合条件的,自收到之日7个工作日内由市墙改节能办提交市财政局办理退款手续。

对不同意的,即时出具不予退款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注:申请人对项目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自收到之日7个工作日(仅指市建设局审查时间,不包括市财政局审查时间)

11.审批收费

12.年审或年检

 

13.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质量监督站  电话:22401041  市墙改节能办  电话:22671680 市财政局  电话:22833030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4.备注

逾期是指主体工程验收后超过申请返退基金规定的办理时间。对200991日前预缴基金的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后超过60日申请返退基金,即为逾期;对200991日(含)后预缴基金的项目,主体工程验收后超过180日申请返退基金,即为逾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