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条件一(适用于2009年9月1日(不含)前预缴专项基金的工程项目):
《关于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综[2005]164号)第六条、第七条:
第六条 省、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墙革办”)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完对该项工程预缴基金的清算审核,并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一)建设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100%返退;
(二)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
(三)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
(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
(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5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50%;
(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小于5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不返退。
第七条 专项基金预收款在以下情况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不超过5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内外墙体已批荡(抹灰)而难于查验其使用新型墙材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条件二(适用于2009年9月1日(含)后预缴基金的工程项目):
文件一:《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东财〔2009〕281号)第五、六条:
五、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专项基金的清算手续,多退少补。
六、专项基金预收款有以下情况的不予返退:
(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60%的;
(二)逾期未申请返退专项基金的;
(三)建筑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已抹灰(批荡)而难以查验其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的;
(四)使用未经市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确认的新型墙体材料的;
(五)使用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墙体材料的。
文件二:《关于印发<广东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9]53号)第七条第二款:
第七条第二款 建筑工程全部(含基础部分)按规定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10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使用量实际比例达到60%的,专项基金按以下比例返退:
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90%小于100%(含90%不含100%,下同)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9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80%小于9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8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70%小于8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70%;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大于60%小于70%的,专项基金预收款返退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