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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拟中标单位工程量清单报价审核意见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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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备案证明,并于备案单位提交的《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变更增减部分结算单价调整表》中的“市建设局备案意见”栏加盖备案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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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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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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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东莞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6]118号)第八条:市财政性资金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签发中标通知书前,建设单位应对拟中标单位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并抄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备案,发现属于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应要求拟中标单位进行修正,作为工程变更项目结算计价的依据。
《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严重不平衡报价修正暂行办法》(东财〔2007〕267号)第二条“由建设单位将审核意见(《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变更增减部分工程结算单价调整表》应作为审核意见的有效组成部分)送市建设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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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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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1、审核意见书
□2、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变更增减部分工程结算单价调整表; 以上资料须提供一式四份,备案后建设局留存一份,三份退备案单位由建设单位、审核单位、拟中标单位分别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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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受理机构:市建设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建设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建设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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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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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2、自收到之日,对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备案证明,并在备案单位提交的《严重不平衡报价项目变更增减部分工程结算单价调整表》中的“市建设局备案意见”栏加盖备案专用章。。 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即时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建设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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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即到即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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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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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表格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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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审或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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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电话:22207996; 受理投诉机构:市建设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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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