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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指南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备案凭证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第十三条(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三、《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建筑节能审查切实作为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重要内容,保证节能标准的强制性条文真正落到实处。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
  四、《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粤建设字[2005]18号),各地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后应报项目管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办公室或建设局指定的处(科)室备案。
  五、《关于印发〈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6]192号)第六条第2款,向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材料中应包括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
  □表-1房屋建筑工程;
  □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表-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注:备案表签字盖章需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2、施工图审查合格书,附:施工图审查报告;

注:在项目取得初步设计审查批复5天后,审图机构方可对审查合格的项目出具审查合格书。

 

3、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图纸一套;

注:若同一项目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图纸应按单项工程分开整理,图纸内容应包含各专业施工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结构计算书、节能计算书(仅限民用建筑项目,若设计有中央空调系统的还需提供空调专业计算书)。我局对施工图审查质量进行抽查,未发现违反工程强制性条文的,在发出备案凭证时退回全套图纸。

 

4、施工图审查合同;

注:合同原件须加盖建设单位和审图机构的骑缝章,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5、该项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承接业务记录表》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6、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需提交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复印件;

注:初步设计审查批复必须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7、未纳入初步设计审查范围的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及规划控制条件;

注: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9、有人工挖孔桩的工程应提交《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注:《东莞市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备案意见书》需已加盖建设局公章,否则不予受理;办理方式详见“建筑工程使用人工挖孔桩审查指南”。

 

10、属既有建筑改造(含加层、改建、扩建项目)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改造项目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

注:《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和结构部位登记表》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对原工程竣工时间已超过五年或涉及结构改变的,应提交既有建筑(或既有桥梁、隧道等)的安全鉴定报告备案凭证复印件;

 

□(3)既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及竣工验收报告的复印件;

注:复印件上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4)仅涉及装修改造的项目,可提交市规划局出具的同意改造的意见(原件)代替以上第“8”项资料;其他改造项目提交的第“8”项资料应为变更后的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
受理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2
、资料齐全的,市住建局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备案凭证。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规划、建设部门要求修改设计,但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修改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

2)伪造设计单位印章、伪造注册执业印章;

3)《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的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不一致的;

4)、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各专业审查意见不齐全的;

5)、施工图审查人员非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的从业人员;

6)、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资料不齐或不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71671

市墙改节能办 电话:22671665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