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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重新审查备案
 

1.事项名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重大变更重新审查备案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重新审查备案凭证

证件有效期: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

4.设定依据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4号)

第十三条(一) 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04]203号)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颁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该备案属于告知性备案,其内容应当包括审查合同和审查合格书。

三、《东莞市房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变更管理暂行办法》(东建[2009]8号)第八条  属重大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应由建设单位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委托审查,审查机构对变更的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住建局办理重大设计变更重新审查备案。

5.审批条件

 

6.申请资料

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

 

2、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1)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

注: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加盖有建设局公章的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批复外,其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否则不予受理。

□(2)不涉及行政审批内容变更的,提供原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变更情况备案表(原件)
  
-1房屋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注:备案表签字盖章需齐全,否则不予受理。变更内容需前后对照填写完整。

 

4、施工图变更审查合格书(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附相应变更内容的审查意见及回复单)。

注:变更审查合格书须将项目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建筑层数、面积等建设规模等工程信息据实填写完整,人员签名可只由变更涉及到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再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5、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

注:若同一项目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图纸应按单项工程分开整理。

 

6变更前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原件;

注:20061231日前备案的,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2007年备案的,可由办事窗口查证是否在该年度备案项目清单。

 

7、属200811日后取得备案凭证的,需提交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未涉及勘察设计签字人员变更的,提供原有的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如涉及勘察设计签字人员变更的,则提交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

 

8、属201011日后备案的,如以新图替换旧图形式交付变更设计的,需交回盖有建设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对应的旧版勘察设计文件;整套图纸替换或整体方案变更的还需同时交回盖有建设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原审查合格书(一式两份);

 

9、因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的,需提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更换勘察设计单位的,需提交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11、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1、市住建局办事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项目,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有关内容进行调整。

2、资料齐全的,市住建局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重新审查备案凭证。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住建局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1)规划、建设部门要求修改设计,但建设单位未按要求修改并报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

2)伪造设计单位印章、伪造注册执业印章;

3)《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初步设计审查批复的建设单位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建设规模等不一致的;

4)施工图审查报告中对应变更专业审查意见不齐全的;

5)施工图审查人员非施工图审查机构在《信用管理手册》上登记的从业人员;

6)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项目备案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资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登陆东莞建设网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71671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