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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要求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情况说明(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原件);
2、规划等职能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
□(1)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内容变更的,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变更批准文件;
注: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除加盖有建设局公章的初步设计变更审查批复外,其余均需提供原件核对,否则不予受理。
□(2)不涉及行政审批内容变更的,提供原有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变更情况备案表(原件): □表-1房屋建筑工程; □表-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表-3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
注:备案表签字盖章需齐全,否则不予受理。变更内容需前后对照填写完整。
□4、施工图变更审查合格书(原件,一式三份,其中一份须附相应变更内容的审查意见及回复单)。
注:变更审查合格书须将项目名称、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名称、建筑层数、面积等建设规模等工程信息据实填写完整,人员签名可只由变更涉及到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再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5、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专用章的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文件、相关计算书。
注:若同一项目包含多个单项工程的,图纸应按单项工程分开整理。
□6、变更前的施工图审查备案凭证原件;
注:2006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提交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2007年备案的,可由办事窗口查证是否在该年度备案项目清单。
□7、属2008年1月1日后取得备案凭证的,需提交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复印件;
注:未涉及勘察设计签字人员变更的,提供原有的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如涉及勘察设计签字人员变更的,则提交变更后的勘察、设计《承接业务记录表》。
□8、属2010年1月1日后备案的,如以新图替换旧图形式交付变更设计的,需交回盖有建设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对应的旧版勘察设计文件;整套图纸替换或整体方案变更的还需同时交回盖有建设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专用章”的原审查合格书(一式两份);
□9、因建设单位要求变更设计的,需提供变更勘察设计所签订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施工图审查合同(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10、更换勘察设计单位的,需提交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其他勘察设计单位进行变更的书面意见;
□11、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