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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指南
 

1.事项名称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由省住建厅发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批复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

4.设定依据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二、《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三、省建设厅《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四、《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五、住建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

六、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市函〔2011580号);

七、《关于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把关的建议》(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八、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

5.审批条件

下列建设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当办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1、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工程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2、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3、高度大于24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膜结构)。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实施细则》(粤建市函[2011]580号)。

6.申请资料

说明:从200971日起,企业向我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事项的,须先凭“粤建通U卡”进入广东建设信息网(www.gdcic.net/)“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登记有关申请事项具体信息后,方可申请办理本事项。

 

一、申请技术审查,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注: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必须加盖建设单位公章、法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3、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含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4、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

5、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主要结果);

6、达到初步设计深度的图纸(建筑和结构部分)及其设计说明;

7、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

8、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的规划建筑三线图

10、经市规划局审定的总平面和单体方案图纸(含设计说明及指标,加盖市规划局相关科室的同意报建业务章)。

二、申请行政批复,提交以下资料:

11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议纪要;

12根据专项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后的初步设计文件及计算资料

 

备注:以上第1812项申请资料提供原件,第911项提供复印件,核对原件。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一)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技术审查

建设单位向市住建局提交110项申报材料,资料符合要求的,市住建局从广东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中抽取专家组成项目审查专家组,组织该召开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研究、讨论并现场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重新提交申报材料进行技术审查。

二、行政批复

1、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作出《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当场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对不需取得行政许可、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当场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逾期未补正而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2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专家审查会书面审查意见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抗震勘察、设计文件,自收到修改、完善后的抗震设防专项文件起20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对相关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项目拟定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对违反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如立项、国土、规划、环评手续不齐全),将拟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报送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制作好行政许可决定书,寄回市住建局后再通知企业领取。

3、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

注:申请人对许可事项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审批时限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审查及省厅制作并寄回行政许可文书时间)。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技术科 电话:22630278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