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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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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
颁发的证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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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有效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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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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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设定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市住建局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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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土地征收被依法批准,且征地(或拆迁)单位已与被征用人(或房屋被拆迁人)签订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征地(或拆迁)的各项补偿款已按征地(或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足额发放给土地被征收人(或房屋被拆迁人); 2、建设项目已按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查、招标投标等工作,具备法定开工条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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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资料 |
□1、《东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延期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盖建设单位公章或业主私章,提交原件核对); □3、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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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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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决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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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程序 |
1、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住建局签发加盖东莞市住建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注:申请单位对项目登记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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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时限 |
自收到齐全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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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收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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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表格 |
有。(可在网上下载,网址:www.dgjs.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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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年审或年检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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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质安科 电话:22207283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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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备注 |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