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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对已出具竣工验收报告的工程,不再办理业务登记变更。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未签订补充延期协议的工程,不再办理业务登记的项目管理人员变更。
2、凡涉及到承包企业变更、建造师(总监)变更,变更后的承包企业和人员必须满足原工程规模对企业资质、人员注册资格的要求。变更工程规模的,也不得超出原承包企业和人员的资质(格)范围。
3、申请人应在提交的相关表格内如实填写相关变更信息;多项变更事项可单独办理也可一并办理,一并办理的,相同资料不需重复提交。
4、从2011年8月1日起,企业需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提交,并打印修改后界面一并作为书面资料提交。
网上修改时,对变更人员的不得对人员姓名和照片作修改,只可作增加人员提交,在该事项通过办结时由我局工作人员对原有人员作删除。
一、变更建造师(项目经理)或变更总监理工程师: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后的建造师或总监相关证书:
□变更建造师的提交:变更后的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施工单位公章、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提交注册章原件核验后退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变更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叁级项目经理证书(含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或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培训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均收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变更总监的提交:变更后的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原件及二份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监理公司公章、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提交注册章原件核验后退回)。
说明:担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如未登记,应先行按“施工、监理企业简易变更”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该人员)。
□ 3、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任命书;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出具的变更书面通知;
注:均为收复印件核对原件,任命书需由施工或监理企业出具,需注明“任命 为 工程的承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其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变更书面通知则需合同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相关要求详见合同有关条款: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2、25.1条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5.1条规定的“承包人代表”;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21.1、23.1条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3.1条规定的“监理工程师”。上述条款具体内容详见“备注”处的摘录。
□4、属公开招标投标确定的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变更,还需按以下情况(无法继续履行职责)出具相关证明文件(详见粤建市〔2009〕8号第九条):
①因重病或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需出具县、区以上医院证明);
②调离原工作单位的(需出具原单位解聘证明;
③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负责人不称职或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④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⑤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处理通报);
⑥因犯罪被羁押或判刑的(需出具公检法的相关文书);
⑦死亡。
□5、原项目负责人/总监证件接收回执;
□6、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的工程需变更的,还应提交原合同签订单位共同签订的补充延期协议
注: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签字盖公司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二、变更网上业务登记其它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专职安全员、施工管理人员,对合同计划完工工期已过的工程无需办理变更)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提交变更后人员的相关资料;
注:按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办理指南的要求提交,不变更的人员无需提交;并按照原《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所需填所的信息,填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
□3、拟退出本项目人员的证件押证回执原件。
三、变更建设单位名称或工程名称的(不涉及合同主体变更)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施工、监理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情况告知说明;
注:需甲乙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3、变更后的合同文本第一部份或补充协议的原件。
□4、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说明:对涉及到合同主体变更的建设单位变更的,申请人需按“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业绩网上登记和保函备案指南”办理注销手续后,重新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手续(需附《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
四、变更登记的工程规模(包括建筑面积、层数、合同价款变更)
说明:对工程规模变更不涉及超出企业资质范围和注册人员资格范围的,直接按本项变更办理;对变更后超出企业资质范围和注册人员资格范围的,则应按照更换人员、更换施工监理企业的相关事项办理。)
提醒企业注意:业务登记变更属企业已办理了业务登记的网上登记信息补填“合同价款”(目前网上登记的为0.0)的,对合同已向建设局备案的,只需提交变更情况说明(企业自行出具)、《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加盖企业公章)和原已备案的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有合同价款页面(加盖企业公章);未办理合同备案的,则需提交变更情况说明(企业自行出具)、《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加盖企业公章)和施工合同或监理合同复印件(原件核对,复印件有合同价款页面处需加盖合同甲乙双方公章确认)。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施工、监理企业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情况说明;
注:需甲乙双方法人签字盖章,否则不予受理。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注:变更建筑面积、层数的需提交,收复印件核对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4、总价增加部分的保函或被索赔方续保的保函;
注:若合同总价增加涉及到被索赔方保函金额已不足保证合同继续履行的,索赔方应要求被索赔方续保,并提交总价增加部分的保函或被索赔方续保的保函;收取原件及三份复印件,保函应采用示范文本,否则不予受理。
□5、保函过期的应提交:已续保的保函;
注:如变更合同竣工时间超过原保函有效期的需提交,收原件及三份复印件,保函应采用示范文本,否则不予受理。
五、变更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
说明:需按照“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业绩网上登记和保函备案指南”办理注销手续,退回原住建局加具意见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原件,再由变更后的企业办理 承接业务登记、保函备案手续。
六、网上业务登记的其它信息变更
□1、《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一式两份,附:网上修改《承接业务记录表》后打印件;
注:《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在“相关表格”下载;需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2、变更情况说明;
注:需甲乙双方加盖公章,否则不予受理。
□3、若涉及到需提交补充协议的,应提交:签订补充协议的正本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