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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办理初步设计审查: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
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2、铁路、公路、水运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单体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3、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总建筑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建筑群或建筑层数>12层的建筑单体)
4、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三)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2、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2、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4、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5、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五)投资总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
1、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2、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注: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二、建设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经过审批机关同意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企业(含外资、合资)投资的项目具有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确认书;
2、具有市规划部门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
3、具有市土地部门出具的相关土地批准文件;
4、具有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防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
5、有符合要求的建设场地的工程地质勘察资料;
6、有符合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7、有符合规定的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提供的全套初步设计文件;
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三、初步设计的主要审查内容:
(一)初步设计的主要指标是否符合投资立项、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要求,设计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
(二)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执行情况,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执行情况;
(三)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初步设计阶段的深度要求;
(四)有关专业重大技术方案是否进行了技术经济分析比较,是否安全、可靠;
(五)初步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编制施工招标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六)工程概算编制是否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现行有关规定进行编制,深度是否满足要求;
(七)初步设计内容是否合理。主要包括:
1、各有关专业设计是否符合经济美观、安全实用、保护环境的要求;
2、工艺方案是否成熟、可靠,选用设备是否先进、合理,设计方案是否优化;
3、是否有利于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土地、能源、水资源和材料;
4、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是否适用、可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