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明:1、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承包的专业工程需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分包的工程业务无需办理。
2、企业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专业应与所提交的合同承包内容所要求的专业相符;对招标工程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明显不相符合的,企业可一并提交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打印件(需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对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业务登记前已变更的,请在办理业务登记时一并按照“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指南”出具相关变更资料。
3、根据东建市〔2010〕2号文规定,凡未通过承接业务登记的工程,企业办理业绩登记确认时将不予确认。
4、凡相关证件(资料)已办理收证回执的,请提交加盖“住建局收件专用章”的收证回执原件,无需提交该证件(资料)原件。收证回执主要包括:(1)中标工程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办理的项目负责人押证回执;(2)按“快速变更”事项增加项目负责人时提交合同正本(包括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密封件)、建造师注册证和安考证、总监注册证等原件所取得的回执。
5、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可同时一并办理业务登记手续,相同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6、按照《关于完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加分措施的补充通知》(东建市〔2011〕63号)、《简化建筑业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在莞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东建市〔2011〕124号)的规定,企业中标承接的、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中标业务登记后,仍需按照本指南在签订合同30日内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从2012年1月1日起,企业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通过后,将退回注册证、安考证、注册章原件。
对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交通等其它工程(此类工程无需向我局办理保函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企业在办理中标业务登记后,也可按照本指南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通过办结时将退回注册证、安考证原件。
一、承接业务网上登记
(一)监理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均为原件):
□1、网上填报后打印的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记录表》,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还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在事项办结时退回);
注:企业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填写《承接业务记录表》,申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岗位”栏应注明“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已办理中标业务登记的招标工程,网上填报请按照变更方式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需加盖公司公章,在“签名”一栏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监理合同正本;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料:注册执业证书、注册章,若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多项工程的项目总监的,还需提交:各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其在不多于三个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
注:总监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1所填“监理工程师”一致;报告应由监理企业出具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各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在报告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总监在报告上加盖本人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总监必须是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档案中的总监,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档案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总监)。
(二)施工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均为原件):
□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在事项办结时退回)
注:企业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填写《承接业务记录表》,申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栏应注明“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业人员”;对已办理中标业务登记的招标工程,网上填报请按照变更方式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需加盖公司公章,在“签名”一栏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公证机关出具的施工合同公证文件四份(已包括四份施工合同);
注:对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水利、交通类等其它工程,只需提交施工合同正本一份。
□3、项目负责人资料:属建造师的提交注册证书、注册章、安考证B证,属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安考证B证;
注: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5.1一致,同时必须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或信用管理档案)中。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建造师)。
□4、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工程预算书》。
注:需由在莞已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经甲乙双方签名确认。
□5、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一份(已包括一份《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注:(1)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2)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与《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3)保证担保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4)凡被列入《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况通报》网上对外公示的施工企业,从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施工企业对其在莞承接的工程应提交本项资料。
二、施工监理企业注销未完工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以下资料无特殊说明均收取原件):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加具意见);
□2、原住建局已加具意见的《承接业务记录表》;
□3、属施工企业还需提交:已施工部分的质量验评合格文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项目管理(监理)人员证件的押证回执;
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5、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
□6、施工企业提交:加盖原合同甲方与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和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并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
监理企业提交:原合同甲方与监理方双方公章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并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
□7、原建设单位属国有或集体经济成份的项目,还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8、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将施工许可证所有原件交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