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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指南(含业务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

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含业务注销登记)

2.颁发的证件及有效期

颁发的证件:办理承接业务登记的,发出盖有市住建局印章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和网上确认《承接业务记录表》,退回相关证件原件;办理业务注销登记的,在原已加具意见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加注“该项业务登记已注销”的意见,并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企业,退回相关证件原件,网上取消该项承接业务记录。

证件有效期:无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承发包双方签订合同后30日内,乙方应向市住建局办理网上承接业务登记和保函备案;完成任务后30日内,向住建局办理网上承接业绩登记。

4.设定依据

一、《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办法》(东府[2008])第九条、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四条

1. 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网上填报合同主要内容;30日内,持合同到市建设局登记,确认工程基本情况;…

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三、《广东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01224日公布,200111日起施行)第十条

四、《关于增加施工、监理企业良好行为记分的通知》(东建市〔201039号)

五、《简化建筑业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在莞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东建市〔2011124号)

5.审批条件

一、承接业务网上登记:

企业应在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一周内,登陆“东莞建设网(www.dgjs.gov.cn/-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业务记录表》”,网上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确定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企业项目监理人员。

(一)施工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

1、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员、现场管理人员,并需按下列要求配置:

1)项目负责人:必须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的注册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担任。注册建造师的执业工程规模必须符合《关于印发《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市[2007]171号)的要求;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范围则必须符合《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

2)项目专职安全员:必须按建质[2008]91号文第十三、十四条要求配置。

3)现场管理人员:视工程规模大小,按与项目经理1:21:5的比例配置,且要求与施工内容相符合的专业。配置要求如下:

3000平方米以下的可按1:2配置;3000平方米至10000平方米可按1:3配置;10000平方米至15000平方米可按1:4配置;15000平方米以上需按1:5配置。无平方数仅有造价的,按1000/平方折算成面积配置。

注:未竣工验收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得担任其它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同项目名称的除外)。

4)项目技术负责人: 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规定,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需一并配置“项目技术负责人”岗位。岗位要求由“具有与承接工程类别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并经企业聘用”的现场管理人员(含建造师)兼任。

2、《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根据东建市〔201048号规定,凡在我市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在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时,需向我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附《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原件)。

凡被列入《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况通报》网上对外公示的施工企业,从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施工企业对其在莞承接的工程应按本通知(东建市〔201048号)第一条的要求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二)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登记

监理企业项目监理人员包括项目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并需满足建质[2003]167号文、建市[2006]248号文、《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东建市〔201016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的要求

1、项目总监:必须登记备案在《信用管理手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其手册中的岗位为“总监”),其注册专业符合工程需要;注册监理工程师必须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

2、专业监理工程师:按东建市〔201016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要求,配置不少于一名的符合工程需要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机构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得兼任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

注: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不受限制;没有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取得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工程师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教育培训证书、岗位证书或监理工程师证,经企业聘用后,方可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

3、监理员:按东建市〔201016号“建设工程项目监理人员岗位配置最低标准”要求,配置不少于一名的监理员。

注: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的监理人员应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和工程类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并取得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等行业主管部门定点院校培训的监理员培训班结业证书,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监理协会颁发的监理员教育培训证书、岗位证书或监理员证,经企业聘用后,方可担任监理员岗位职务。

二、参加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专职安全员和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建设培训中心(网址:dgjspx.com)组织的“建设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培训”,持合格证书办理在莞业务登记。

三、住建局在办理业务登记手续中,对下列内容进行登记审查:

(一)合同签订之日承包方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执业印章)、安考证是否有效和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IC卡)是否可用状态;已过期的是否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延期受理证明资料;

(二)发包方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三)承包方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四)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对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本次业务登记将不予通过办理;同时,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五)施工、监理企业在承接业务登记表中填报项目管理(监理)人员是否按规定比例配置。

对发现的其它违规行为(如其它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要求配置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将发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限期内按照业务登记变更指南向我局提交相关变更资料。

注:市安监站在审查工程开工安全条件时,将对施工企业的项目管理人员和监理企业的项目监理人员进行到位检查,并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监理人员的到位检查。

6.申请资料

说明:1、施工企业承接业务登记:总承包企业承包的工程或专业承包企业直接承包的专业工程需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公司分包的工程业务无需办理。

2、企业提交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的注册专业应与所提交的合同承包内容所要求的专业相符;对招标工程中标的总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明显不相符合的,企业可一并提交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打印件(需加盖招标单位公章)。对中标的项目负责人在办理业务登记前已变更的,请在办理业务登记时一并按照“施工、监理企业承接业务登记变更指南”出具相关变更资料。

3根据东建市〔20102号文规定,凡未通过承接业务登记的工程,企业办理业绩登记确认时将不予确认。

4、凡相关证件(资料)已办理收证回执的,请提交加盖“住建局收件专用章”的收证回执原件,无需提交该证件(资料)原件。收证回执主要包括:(1)中标工程领取中标通知书前办理的项目负责人押证回执;(2)按“快速变更”事项增加项目负责人时提交合同正本(包括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密封件)、建造师注册证和安考证、总监注册证等原件所取得的回执。

5、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可同时一并办理业务登记手续,相同的资料无需重复提交。

6按照《关于完善施工、监理企业在莞承接业务加分措施的补充通知》(东建市〔201163号)、《简化建筑业施工、监理企业办理在莞承接业务网上登记备案的通知》(东建市〔2011124号)的规定企业中标承接的、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办理中标业务登记后,仍需按照本指南在签订合同30日内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201211起,企业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通过后,将退回注册证、安考证、注册章原件。

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水利、交通等其它工程(此类工程无需向我局办理保函备案、合同备案、施工许可等手续),企业在办理中标业务登记后,也可按照本指南办理承接业务网上登记通过办结时将退回注册证、安考证原件

 

一、承接业务网上登记

(一)监理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均为原件):

1、网上填报后打印的监理企业《承接业务记录表》,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还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在事项办结时退回);

注:企业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填写《承接业务记录表》,申报“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岗位”栏应注明“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对已办理中标业务登记的招标工程,网上填报请按照变更方式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需加盖公司公章,在“签名”一栏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监理合同正本

3、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资料:注册执业证书、注册章,若该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兼任多项工程的项目总监的,还需提交:各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其在不多于三个项目同时担任总监的报告;

注:总监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3.1所填“监理工程师”一致;报告应由监理企业出具并加盖监理企业公章,各项目建设单位同时在报告上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项目总监在报告上加盖本人注册章和本人签名;总监必须是已登记在信用管理档案中的总监,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档案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总监)。

 

(二)施工企业提交以下资料(均为原件):

1、施工企业网上填报后打印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工程项目属房地产开发项目或其他“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的,必须附:市规划部门核准的小区总平面图(总平面图在事项办结时退回)

注:企业凭帐号密码进入“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填写《承接业务记录表》,申报“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岗位”栏应注明“项目经理或建造师、专职安全员、**专业人员”;对已办理中标业务登记的招标工程,网上填报请按照变更方式填报;《承接业务记录表》需加盖公司公章,在“签名”一栏由本人签名,否则不予受理。

 

2、公证机关出具的施工合同公证文件四份(已包括四份施工合同);

注:对不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水利、交通类等其它工程,只需提交施工合同正本一份

 

3、项目负责人资料:属建造师的提交注册证书、注册章、安考证B证,属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的提交培训考核合格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证书或叁级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安考证B证;

注:建造师或项目经理应与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5.1一致,同时必须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或信用管理档案)中。如未登记在信用管理手册中,应提前办理信用手册变更(增加建造师)。

 

4、房地产开发项目还需提交:《工程预算书》。

注:需由在莞已登记备案领取《信用管理手册》的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并经甲乙双方签名确认。

 

5、建立网上信用管理档案单项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需提交:《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公证文件一份(已包括一份《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注:(1)保证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承包合同总价的10%

2)保证担保的有效期应当与《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的有效期一致,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

3)保证担保由银行支行一级以上机构出具,需经担保银行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4)凡被列入《建筑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况通报》网上对外公示的施工企业,从公示之日起一年内,施工企业对其在莞承接的工程应提交本项资料。

 

二、施工监理企业注销未完工工程的承接业务登记(以下资料无特殊说明均收取原件)

1、申请报告(申请单位盖章,建设单位加具意见);

2、原住建局已加具意见的《承接业务记录表》;

3、属施工企业还需提交:已施工部分的质量验评合格文件(收复印件核对原件);

4、项目管理(监理)人员证件的押证回执;

已办理合同备案的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5、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终止协议书;

6、施工企业提交:加盖原合同甲方与施工单位双方公章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和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并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

监理企业提交:原合同甲方与监理方双方公章的工程款结算证明,并由镇(街)规划建设办加具意见;

7、原建设单位属国有或集体经济成份的项目,还需提交:其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

8、已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将施工许可证所有原件交回。

 

7.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受理机构:市住建局;地点:东莞市莞龙路下桥路段市住建局大楼。
受理机构: 市住建局一楼大厅办事窗口(1-3号)

8.审批决定机关

 

9.审批程序

一、承接业务网上登记

(一)市住建局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二)承接业务登记资料齐全的,市住建局在2个工作日内依法核查以下行为:

1)合同签订之日承包方的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证(执业印章)、安考证是否有效和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企业IC卡)是否可用状态;已过期的是否提交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关事项延期受理证明资料;

2)发包方是否存在“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

3)承包方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4)项目负责人是否存在“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

对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其本次业务登记将不予通过办理;同时,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还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以及不良行为记录,并向社会公示。

对未发现或发现存在其它违规行为,其本次业务登记将予以通过办理;对发现的其它违规行为(如其它项目管理人员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未按要求配置项目专职安全员的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将发出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企业应在限期内按照业务登记变更指南向我局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三)业务登记通过办理的,将通过“东莞建设网-信用管理-信用管理手册-承接工程项目情况记录”网上确认承接业务记录,并发出加盖市住建局公章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及退回注册证、注册章、安考证和保函收件回执不同意登记的,通过综合办事系统告知理由。

网上业务登记确认后,信用管理系统将核实企业首次申办该项目业务登记的受理时间及合同签订时间,对在签订合同30日内被正式受理承接业务登记的项目,自动依照加分原则和标准实施加分,否则确认业务登记后将不予加分。企业已办理中标业务登记加分的,在办理承接业务登记时系统不再重复加分。

 

二、注销未完工工程的业务登记

(一)市住建局一楼办事大厅1-3号窗口收验材料。

对资料不齐全的,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不齐全的内容进行调整。

(二)资料齐全、符合注销要求的,市住建局即时在“原已加具意见的《承接业务记录表》”加注“该项业务登记已注销”的意见,并加盖备案章后退回企业,退回相关证件原件,网上取消该项承接业务记录。

10.审批时限

承接业务登记2个工作日内,注销承接业务登记即到即办。

11.审批收费

12.审批表格

有。可在网上下载

13.年审或年检

14.受理咨询与投诉的机构和电话

受理咨询机构:市住建局市场科:电话:22207989

受理投诉机构:市住建局办公室 电话:22207318

15.备注

企业填报各项资料应确保完整、真实。发现申请人提交虚假资料或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市住建局将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依法作出处理,并作为不良行为予以记录和向社会公示。